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10:56: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青人社厅发〔2015〕33号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四部门《意见》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目标任务
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全省今后一个时期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任务,通过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专项扩面活动,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
2015年内将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在巩固各项目参保的基础上,8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全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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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措施 (一)参保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都应依法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固定管理人员、自有人员及其他务工人员)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项目(包括交通、水利、铁路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不再以建筑项目参保。所指职工不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2、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时携带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向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建设工程发生用工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以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0%确定,缴费费率按1%执行。
2、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结合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按照各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适时适当调整费率。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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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责任和期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所缴的工伤保险费应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2、参保建筑项目所报送的施工人员名单及工伤保险关系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至承包合同终止日结束。
(四)劳动用工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出入打卡、工资发放表台帐,建立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名报备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应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并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明确告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待遇标准和职工发生工伤后投诉举报渠道。
3、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告知职工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五)工伤认定和鉴定
1、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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