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工作流程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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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工作流程

一、受理

根据申请人出生、死亡、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市内迁入、所内移居、变更更正及其他等不同的申请事项,按照《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暂行规定》(锡公户[2006]16号)的业务要求验核相应手续和材料,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常住户口登记受理单》,其中对于拆迁地区限制户口迁入的应严格遵守《关于重申对拆迁地区限制户口迁入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锡公户[2002]4号)的规定。

二、报批

对于变更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等按照《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暂行规定》(锡公户[2006]16号)的规定需要呈报审批后方可办理的,由派出所按《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暂行规定(锡公户[2006]16号)》的要求组织材料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批。

三、办理

应严格按照《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操作规范》(锡公户[2006]17号)的规定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不同的受理事项,做到操作规范、信息准确、不漏项缺项。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情况,并告知本人。

四、收缴凭证

对不同的受理事项,应按照《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操作规范》(锡公户[2006]17号)的要求收缴相应的手续和材料,其中对已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时按照《关于对已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注销户口时是否收缴居民身份证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246号)执行。出具户籍文书:对不同的受理事项,应按照《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暂行规定》(锡公户[2006]16号)的要求出具相应户籍文书,使用户口专用章时要认真遵守《关于转发省厅<关于印发<户口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锡公户[2006]1号)的规定。

五、收费

户口登记过程中涉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的签发以及收费管理事项,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户口簿收费管理的通知》(锡公户[2004]10号)和《关于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收取工本费和提供人口信息服务收费的通知》(苏公厅[1995]118号、苏财综[95]35号)的收费规定,收取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和市内户口迁入服务费。

六、整理建档

户口档案实行“日清月结”工作制。户籍内勤每日下班前必须按照操作时间打印本所户口登记事项的工作日志,并与户口登记受理单和户口登记凭证按照户口登记类别和办理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建档,按规定归档入库。

户籍内勤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要遵守《关于下发户籍内勤窗口服务规范的通知》(锡公户[2006]4号)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实现户籍窗口服务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