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9:55: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实际金额规则的优点在于激励筹资者“讲真话”,筹资者不必担心不能达到预定目标所导致的融资失败。因此,筹资者有动力以实际的需求募集资金,也就不存在“足额成功规则”下的道德风险。这对市场的发展有正向的促进。
“实际金额规则”的缺点也十分显着。融资量不足情况下开展项目加大了项目本身的风险,在股权融资的情况下,这种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在融资期开始阶段,投资人难以判断项目最终能否募集足额资金,因而会产生观望情绪;当市场普遍观望时,也许一个本来优秀的项目因此被否定,也就是说“实际金额规则”对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会形成一定的阻碍。
(三)收费模式
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其基本目标为获取收入、实现盈利。在为投资者、筹资者服务的同时,以什么样的方式收取费用,对平台参与者有重大影响。
目前,各大平台收费的基本模式为抽取佣金。当项目融资成功后,平台收取全部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佣金费用;若融资失败,则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费率的确定收到诸多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同行业的竞争,为了赢取更多项目在自己的平台上线,很多平台竞相调低费率,甚至现行采用零费率;其次是其他融资方式对费率的制约,只有当众募的成本低于传统的融资渠道时,企业才会选择众募的方式。
虽然某些股权众筹平台宣称自己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我们认为这属于众募平台现阶段的经营策略,一段时间之后仍会以其他方式获取盈利。至于盈利的方式,目前的方式较为单一,还没有形成多元化的收费模式。
(四)其他规则 (1)最小投资额
传统的股权融资,一般需要大量资金,导致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在互联网股权众募中,投资者可以投资一个相当小的数额参与股权投资,比如crowdcube的最低投资额为10英镑。但应该注意到,这个投资额并不是越小越好的,因为每股价值不能无限小的分割;并且从长期来看,假如筹资企业成功上市,此类微小股权很难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2)募集期设定
募集期的设定,对项目融资有重大影响。如果筹资时间过短,募集资金难以达到预定水平;如果时间过长,同样导致创意项目失去市场机会、投资者资金长期闲置等问题。并且,众募平台有设置较长筹资期的倾向,因为在筹资期构成对资金的实际占用,平台可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3)托管平台建设
基于制衡的考虑,投资人的钱一般首先由第三方的机构予以托管,而不存放于股权众筹平台。那么对于托管期间占用的资金,是否支付利息,需要投资者、众筹平台、托管机构协议确定。
四、股权众筹的优化策略
在前两节的分析中,我们发现了股权众募现有商业模式一系列的缺陷,对应于推荐机制中的信息冗杂成本、融资规则所引起的道德风险、收费模式单一导致的恶性价格竞争等。对此,我们尝试提出优化策略。
(一)构建质量信号体系
众筹平台的信息冗杂成本,会增大投资者选择项目的难度,面对成千上万个创意项目,单个投资人难以对它们逐个审查,也就是说众筹平台存在隐形的容量限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众筹平台应该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项目评判的质量信号体系。
这个体系的建立应该是大众导向的。单个投资者无法完成的任务,整个投资者集合共同参与,分享信息。具体的途径可以是建立投票评分机制。
当投资者浏览一个创意项目后,他不仅可以决定向该项目投资,同样可以公开发表对该创意项目的观点。众筹平台可以采用打分的方式,每个项目浏览人都可以对创意项目进行打分,众筹平台为项目计算平均分,并把这个平均分展示在项目页面的显着位置。众筹平台同样可以根据这个评分来制定项目的推荐机制,得分高的项目拥有更多的展示机会。
(二)建立对项目发起人的约束、监督机制
投资者在选择项目时,除创意项目的优劣外,筹资者本身的素质是投资人格外关注的,特别是初创企业,能否拥有大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靠创业者的个人素质、能力,比如契约精神、合作意识等。披露这些信息,能给企业领导者施加约束和监督,领导者的失职行为将对其个人信誉、发展产生影响。这种制度的建立很难单独存在于个别众筹平台,应当成为行业的标准,否则企业领导人将会选择那些没有事后监督的平台发布项目。监管当局可以制定相应的细节,规范市场的发展。
(三)转型盈利模式
股权众募平台创办者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自身盈利。现在的股权众募平台,普遍采用了对项目融资成功后扣除一定比例佣金的收费模式。这种盈利模式存在显着的缺陷:首先是收费方式单一,同类平台形成价格战,严重压低了收入;其次,只有在项目成
功融资后才能获利,而绝大多数项目是融资失败的;对不同项目收取相同比例的佣金,看似公平但无效率。针对以上缺点,我们认为股权众募平台应当转变盈利模式。
我们的建议是:免除佣金,采用个性附加值收费模式。如果一个项目希望得到更多的关注,比如主页显着位置,它需要为此支付一定费用。众筹平台可以采取竞标方式,出售一段时间内的优先展示权。并根据融资规模,将所有项目按大小分成若干等级,各等级中的项目分别竞标。这样,实际盈利的多少是市场均衡的结果,融资平台的收入也能相对平稳,充分体现了经济效率。
实际上,对资金的实际占用可以为众筹平台带来巨额收入。由于投资者在确定投资意向后,需及时将资金存放在托管平台,直至筹资期满,这部分资金都被众筹平台实际控制。由于众筹平台上项目众多,受众面广,该项资金体量巨大,虽然不断流转,但总会形成一个资金池,众筹企业可以自由决定这部分资金的用途,如投资于无风险金融资产等,这就形成了众筹平台的隐形收入。
第三章、股权众筹的风险控制 一、众筹平台的一般风险 (一)网络安全风险
众筹平台借助网络而存在,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成为互联网金融首当其冲的风险因素。网络安全风险主要是指网络运行系统存在瘫痪、被侵入等潜在危险,其网络安全问题极为重要,如果出现了诸如系统瘫痪等问题,对于投资者、筹资者乃至平台都会造成损失。
(二)信息资源泄漏风险
互联网最大的优势在于他的开放性和便捷性,企业将自己的创意公布在网上相当于将自己的创意公之于众,这就有可能导致其他的实体企业窃取网站企业的创意,拔得头筹,谋取利益。此外,为了更好的赢取投资者的信任,企业往往会倾向于透露更多的信息,过多信息的暴露加大了企业创意被窃取的风险。
(三)投资收益风险
目前的互联网融资平台虽然为投资者提供了更方便更全面的投资途径,但由于其不同于传统的筹资方式,筹资者往往是小型公司,其本身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项目往往不承诺投资收益,对公司后期的运营状况也不保证监管追踪,这就使得投资者的期望收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特有风险 (一)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合规。第一,公开发行对象的合规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股权众筹属于公开发行,然而并没有报经相关部门的核准,就这一点来看,股权众筹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第二,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我国《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指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股权众筹即有此嫌疑。
因此,在我国当前法律大背景下,股权众筹平台还未得到法律法规上的支持。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没有像传统股票融资平台的二级市场,这就使得投资者的收益在初期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办法兑现。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其所投入的资金未来的收益要受到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三)逆向选择
股权众筹平台每天都会展示大量筹资项目,这些项目对于投资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就有可能导致众筹平台存在逆向选择现象。一些不好的项目反而会代替好的项目筹集到理想的资金。
(四)道德风险
由于筹资者在股权众筹平台筹资时,平台对其的审核相比于传统融资方式要宽松得多,其后对于股权众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督更是有心无力,这就使得筹资者可能会更多的出于自身公司利益而不是投资者的利益而进行投资。这就使得投资者承受了很大的道德风险。
三、加强风险控制——立法和监管 (一)立法角度——以JOBS法案为例 (1)美国JOBS的相关规定
美国时间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促进新兴创业企业融资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明确了满足以下条件的众筹
融资不必到SEC注册就可以进行股权融资:由SEC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筹资者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前12个月内收入不足10万美元的投资人所投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前12个月内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人可以用其收入的10%于此类投资,但上限为10万美元。此次法律的修改也将导致现行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及其相关规则的修订。
其中对于筹资者还有一些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目前共有三点要求:一是不允许采用做广告来促进发行。当然法案允许筹资者通过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向投资者发出通知,但如何使通知内容区别于广告,还需要SEC进一步作出详细规定;二是对筹资者如何补偿促销者作出限制。法案规定,假如促销者无论在过去还是将来在与投资者每一次沟通时没有披露其将会从筹资者处获得的补偿,SEC则禁止这种促销发行;三是筹资者必须向SEC和投资者提交关于企业运行和财务情况的年度报告。对于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规定,SEC也将出台详细规定。
法案对于股权投资平台提出了十点要求:一是必须在SEC登记为经纪人或集资门户(funding portal);二是必须在被认可的一家自律性协会(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RO)进行登记;三是必须对SEC和潜在的投资者揭示众筹融资蕴藏的风险和进行投资者教育;四是必须向SEC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筹资者所要求的信息,时间要求最少在众筹证券卖出前21天。对于提供信息的方式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允许通过中介机构的网站提供;五是必须采取措施减少众筹交易中的欺诈现象;六是规定当没有达到融资预定目标时,中介机构不得将所筹资金提供给筹资者;七是保证投资者没有超过投资额度的限制;八是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的隐私权;九是限制对促销给予补偿;十是限制中介机构与筹资者有利益关系。此外,该法案还规定投资者在一年内不得转售通过众筹所投资的证券。
(2)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前面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性分析来看,当前我国还没有适合于股权众筹平台生长的法律土壤。也就是说就当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股权众筹平台还属于非法集资。因此,首先国内应该尽快在诸如《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加入关于互联网融资的内容,让股权众筹平台尽快摘掉非法集资的帽子。
第二,建立互联网金融融资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当前我国相关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诸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等都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