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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5 10:07: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1]2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9 【实施日期】2011.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

通知

(粤府办〔201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一)认真组织编制试点项目规划。申请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规范有 1 / 2

序”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认

真组织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编制试点项目规划,必须组织民意调查和专家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农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试点项目规划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制订详细的试点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必须经2/3以上听证代表同意,方可实施试点项目建设。公示和听证材料要与试点项目规划一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建新地块、安置地块,要按照国家、省的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在申报试点项目规划时,需提交与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旧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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