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0 5:21: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 例》的房地产转让除外。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前条所 称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是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 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 检查。

市政府设立交易中心理事会,理事会对交易中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理事会 由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交易中心代表和房地产、规划、土地、法律等方面专业 人士组成。

第四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

第五条 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 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一)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闲置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等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 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

(三)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市场地价后进行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合作建房,但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

(六)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 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

(七)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 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 的;

(八)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

(九)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 造物、附着物转让;

(十)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其他机构包括中介机构不得进行上述交易。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交易中心的 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 让、租赁的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会提 供场所和服务,提供招标拍卖专家库等技术支持;

(三)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负责转让条件的核验、成交确认;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和 其他信息咨询服务;

(五)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 招商、展销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 所;

(六)为地价评估结果确认、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 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设立服务窗口;

(七)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土地交易规则;

(二)土地交易运作程序;

(三)土地交易服务承诺;

(四)土地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八条 土地交易市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 标拍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经济师、价格鉴证师、律师、建筑师、规划师从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家 学者组成。

第九条 交易中心从事土地交易市场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统一 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三章 土地交易方式

第十条 土地交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 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 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 ,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第十一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 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其他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可根据需要选择招标、 拍卖或挂牌交易中的一种方式。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制 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3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 公告,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数应达到2人或2人以上。

公告由委托方发布。公告应在交易中心和互联网发布,并在《深圳特区报》 或《深圳商报》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