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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07 【实施日期】2013.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7日
太原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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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 》、《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条例 》、《太原市消防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主要包括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敷设管路,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
(四)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 2 / 3
烟花爆竹;
(六)不燃放孔明灯;
(七)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监督; (八)发生火灾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九)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组织、督促商户、居民遵守消防法规;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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