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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14:00: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试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之追越条款

摘要: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种类的增多,船舶的航行速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船舶间追越的频率逐渐增多。为了保正船舶在追越过程中的航行安全,以防止船舶在追越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本文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追越条款进行论述,根据追越的定义分析了构成追越的位置、方位、距离三个条件,分析了追越船、被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的避让责任与义务,然后对追越船、被追越船在追越前及追越中各自的操作注意事项进行剖析,有助于船舶驾驶员对追越局面做出正确的判断,进而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一、追越的含义及判断

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 “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超过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看不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根据以上规定一船追越另一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位置

后船应位于前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任一方向上,即处在前船的尾灯光照弧度范围内, 也就是说,在夜间只能看

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看不见她的任一舷灯。这是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位置关系。 2).速度

后船正在赶上前船, 即后船速度必须大于前船速度, 只有这样后船才能赶上前船。这是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动态关系。 3).距离

一船必须是进入另一船尾灯的能见距离范围以内,即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尾灯,在白天两船已接近到另一船尾灯的规定能见距离内。

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在追越,并应采取相应行动。”通常情况下,追越船对是否处于追越中持有怀疑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为消除信号灯盲区,舷灯和尾灯的水平光弧分别向前后延伸了5度。所以,在前船正横后22.5度附近,后船可能同时看到前船的舷灯和尾灯,从而对两船处于追越局面持有怀疑;

2)当后船处在前船正横后22.5度附近或者由于两船船首向的不稳定,后船可能时而看到前船的尾灯和舷灯,从而对两船处于追越局面持有怀疑。

3)追越不以是否构成碰撞危险为适用条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对追越的定义没有涉及碰撞危险一词,与规则中其他条款有着明显的区别,解决了多年来,在讨论追越条款的适用是否要考虑构成碰撞危险时存在的争议。

二、追越中的避让责任 1.追越船的责任: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三条1款规定:“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4款规定:“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变化,都不应该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条款含义中所指的交叉相遇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根据“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的规定, 明确指出追越船在追越局面中是让路船。因此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要始终明确自己所承担让路船的责任和义务, 无论随后方位、位置发生什么变化,或发生什么意外都不能免除自己所承担的让路责任和义务。一旦构成追越局面,“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变化,都不得把追越船看作是本规则各条含义中的交叉船,或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特别是从他船右舷追越的情况。

为此,在狭水道、航道、密集通航水域等复杂行区,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