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4 19:38: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500元;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序号: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