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讲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7 23:39: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内容包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本指南提出“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主要考虑是与现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的一致性,保持与91号文件规定的一致性

十三、关于签字盖章 (一)已有规范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要求,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二)本指南的处理

1、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基本规定。 2、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这是与91号文件不同的处理。

原因:

1)指南中的声明、摘要是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重复签字显得多余。

2)指南对摘要的作用进行了重新定位,改变了“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做法,编写摘要的作用主要是方便评估报告使用者快速了解评估的主要情况和评估报告的主要信息,方便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如出具“评估核准文件”和“评估项目备案表”;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而不能将摘要单独用于其他经济或行政行为(如工商注册)。因此,不需要单独

签字盖章。

2)资产评估报告原有关规范,没有对评估明细表签字盖章的要求,对评估明细表签字盖章是评估实务中评估机构的自行做法。91号文件中,要求“资产评估明细表表尾应写明清查人员和评估人员”。评估实务中,很多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结果表(表1)和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表2)中签字盖章。事实上,评估明细表中资产评估结果表(表1)已完整地反映在评估报告正文中,对评估明细表中资产评估结果表(表1)显得多余。

3、有关签章的具体要求

评估机构盖章,要求的是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使用“评估报告专用章”等其他任何形式的章印。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由于公司公章上的印文是公司的名称,公司公章上的印文与盖章后留在纸张等书面载体上的印文具有同一性,因此,公司公章的使用(盖章)就等于公司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

第四部分 关于报告附件

一、评估报告附件的基本内容与构成

指南根据现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范要求,结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实际,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参考《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对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做出了细化要求见下表:

二、附件的基本要求

1、基本原则 1)关联性

评估报告附件所列内容,应当本评估项目的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张冠李戴”、“毫无关联”等文件,不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像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一样,评估报告附件,应当列示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和评估行为成立的文件;与实际相符的评估主体合法有效的资格文件;与评估对象完全一致的相关资产的权属文件资料;以及评估中实际所依据重要的取价依据文件资料。

2)可验证性

任何评估报告阅读者可以根据评估报告中披露的附件的名称以及附件内容,能够判断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并在相应的评估工作底稿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找到相应的评估依据。

2、基本要求

1)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指的是内容的真实一致要求。现阶段存在文件激光复印、文件扫描等各种新手段,都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2)相关附件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如,国有资产评估实务中,很多评估报告所附会计报表的缺失、不清晰。又如,相关承诺函的签字不完整等。都被认为是不清晰、不完整的。

3)附件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如,所附

经济行为文件描述的相关资产处置方案,是确立评估范围的唯一依据,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此完全一致。又如,企业价值评估所附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账面数据,应当与评估范围一致等等。 三、几个重要附件的说明

1、关于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不仅是企业申请备案核准的必备上报资料之一,而且是评估工作中的基础资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3号令)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规定,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规定,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2、相关专业报告的备案文件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估价、矿业权评估均需要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指南要求所引用的专业报告,如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如: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5月2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通知中的”备案表“,应当作为附件。又如: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9月4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82号)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杈价款评估报告,公示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

3、关于“承诺函“

指南除报告指南本身外,还制定了可供参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承诺函”指引,其目的是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声明和承诺。特别注意: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内容,主要是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声明和承诺的格式与内容,并不代表某一具体评估项目需要声明和承诺的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具体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其内容。但不得违背我会发布的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

相关当事方和相关当事方承诺函通常分常规承诺函和特别事项承诺函两种。

1、常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