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7 23:44: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对于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特别是“小股权”的评估,通常采用投资账面值或使用被投资企业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净资产数据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1)应说明选用该种的方法的理由和分析过程。如,距评估基准日相距时间不长、且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状况(包括资产结构、资产价值、技术状态等)与企业设立时企业资产状况变化不大等分析内容;又如, 评估基准日近期收购的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收购价格和帐面价值的差异原因等等。
(2)特别注意,投资时间不长,采用被投资企业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净资产数据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发生增值的情况,多由于老股东未分配利润产生,这时应关注,新股东是否能够享有该等留存收益。
(6) 在建工程评估说明问题:
通常情况下,在建工程的建设方式分“自建”和“出包”两种方式;形象进度分未开工、正施工、已竣工、已竣工使用未转固、已停工等几个阶段。工程性质可能是维修、安装,也可能是改(扩)建、大修理工程。从资产评估的角度,不同方式和形象进度的在建工程,其核实的方法和评估作价的方法都是不同。
不同建设方式、不同形象进度在建工程评估说明的内容不同。完全“自建”在建工程,其账面记录,通常是形成该在建工程中企业已经支出的历史成本费用。在建工程本身的价值就是企业在建工程权益价值。可考虑根据未开工、正施工、已竣工、已竣工使用未转固、已停工等几种不同情况,反映说明内容。
完全“出包”方式的在建工程,其工程的具体支出在施工单位核算,此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在建工程科目实际成为建设方与承包方的结算科目。建设方的账面记录,是将与承包方结算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因此,从资产评估专业角度可理解为“预付款”,应该采取与“预付账款”相同的评估思路估值。该在建工程本身的价值与反映建设方在建工程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并无直接对应关系。其中已经发生的任何历史费用在形成相应固定资产价值未确认之前,在建工程本身的价值并不能真实反映建设方在建工程权益价值。因此对该等在建工程评估操作中,应重点分析出包合同、付款进度与施工进度的一致性、施工方保证工程完工并发挥预定功能的风险等,从而以账面值列示在建工程的评估值。
(三)评估技术说明——收益法 1、关于指南的利用
本指南,提供了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的内容指引。需要强调的是,该内容指引并不是所有的企业价值评估项目,必须按照这个格式内容编写,也不是所有的企业价值评估项目收益法都具备这些内容,而是提供了一个示范性的基本内容。不同的行业其经营模式(或收益方式)不同,同一行业不同的企业产品结构不同,其收益法评估特别是收益额预测的角度不同。所以,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提出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方式和所确定的预期收益口径以及评估的其他具体情况等,确定评估技术说明的编写内容。但有几个方面,无论是什么样的行业、什么样的企业
的企业价值评估,都应当具备这些内容,而且需要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编写评估说明。
2、需注意的问题: (1) 关于评估对象的说明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指出“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二十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对评估对象的规范,解决了长期以来各评估界对企业整体价值和企业全部权益价值的混淆,明确了通过资产扣减负债得到的整体企业资产评估值,应该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概念。而企业整体价值应该是企业付息债务的价值与股动全部权益价值之和。
指南提出,说明评估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讲是《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有关具体概念可参阅《《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一书的相关内容。
(2) 关于收益法定义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
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关于收益法有很多不同的定义,本指南要求使用这一定义。
在评估说明中,也应当明确采用的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还是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是存在区别的,也有各自的适用范围。
(3) 关于收益法的应用前提和收益法结论的选取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成立时间的长短、历史经营情况,尤其是经营和收益稳定状况、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收益法评估需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即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相应地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涉及到三个重要的参数:预期收益、折现率或资本化率、预测期间。 这三个重要的参数,是选取收益法关键的因素。很显然,分析后如果未来收益期限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收益不具有可预测性、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不能用货币衡量,任何一条都将使收益法失去应用的前提。所以,在评估说明中,应当明确写明这三个前提条件是否具备。
目前的评估实践中,特别是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在不考虑收益法应用的前期条件下,直接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而在评估结论分析选择中,提出未来收益不具有可预测性,预
测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这是迎合国资监管部门的一种机械做法。实际上,经分析认为确实不具备收益法的条件,而不进行收益法评估,不能被认为是不符合国资监管部门的要求的做法。
(4) 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
本指南提出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应当结合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同时提出了几条基本的假设条件。评估师不能生搬硬套这些假设条款。应当明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运营模式,由于企业面临的宏观、微观环境不同,企业自身的经营条件不同,其收益获取的方式也不同,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假设条件。
另一方面,假设条件的变化,通常会引起收益预测结果的变化,因此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比预测结果本身更重要。认定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5) 收益模型的选取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提出“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在评估说明中,也应当明确采用的收益口径。如,现金流量包括企业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和属于股东权益的现金流量(权益自由现金流量)两种口径,与之相对应的价值分别为企业整体价值(包括付息债务价值)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