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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沧政字[2017]30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政字〔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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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2010〕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 》(冀政〔2011〕147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重点应用示范、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和重大龙头项目引进等提供引导资金支持,参照国家、河北省和其它兄弟地市的做法,设立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保证该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我市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产业、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兼顾支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 (二)集中财力、择优安排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集中财力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重点项目,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示范效应和使用绩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 2 / 3
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使用。
(四)“就高”原则。年度内,对同一企业或单位申报的多个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只安排一个资助标准“最高”的项目;已享受过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等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战略支撑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与市财政局联合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追踪问效。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采取无偿资助或贴息两种方式。年度专项资金规模10000万元,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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