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劳动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7 17:14: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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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關於勞動法的101相關問題

已補充,更改於200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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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共同規定

第一條 :勞動法調整用人者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以及直接聯係到勞動關係的各

種社會關係.

第二條 : 勞動法適用於所有勞動者,所有依據勞動合約,屬於各經濟成分,各所有形式

的用人單位或個人 .本勞動法 也適用於學業者,家庭服務人以及在本書所規定的其他勞動類型.

第三條 : 越南公民給在越南投資的外商企業; 給在越南領土上的國外機官,組織工作

以及外國人給再越南領土上的各企業,組隻或個人工作均屬於執行本法書的範圍之內和越南政府所規定的其他法律.(除非越南社會主義供和國所簽訂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有其他規定)

第四條 : 對於員工,政府員工,被選擇守職務或被任選人,屬於軍隊力量,人民公安力量,人民團體,各社會政治組織,農業合作社的社員…的勞動制度由其他法律書規定但是不同的對象可採用本法書的一些規定.

第五條 :

1. 每個人都有工作權, 自由選擇工作,行業權; 學業並提高行業水平; 不會因性別,民族, 社會成分, 信仰等問題而被分別對處,其視. 2. 禁止虐待勞動者,在任何形式強迫勞動者的行為.

3. 政府會鼓勵,創造條件或支持創造工作,自造工作,教業,學業,吸引居多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

第六條 : 勞動者至少也要達15歲, 有勞動能力並有勞動合約交結.用任單位適營業,

機官或個人.若是個人要達18歲,有租雇勞動者,使用勞動者併發工資. 第七條 :

1.勞動者在於用任單位商量的基礎上得了工資可不能低於政府規定的至少工資或根據工作效率,質量得到工資; 勞動者被勞保,在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下工作; 依制度休息, 年年休假都有工資並根據政府規定有社會保險.政府對女生勞動者和有特性的勞動類型特有勞動制度和社會政策.

2. 勞動者根據工會律有權成立,參加工會以便保衛自己合法的權利 ; 勞動者可分享集體福利,根據營業規章和法律規定可參與營業管理工作.

3. 勞動者有實現勞動合約,集體勞動協約,遵守勞動紀律,勞動規章並順從用人者的合理安排工作的義務.

4. 勞動者根據法律規定有停工權.

第八條 :

1. 用人單位有選擇勞動者,安排,依據生產經營要求調整工作之權 ; 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來賞將或處理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2. 用人單位有派任代表人來商量,簽訂集體勞動協約或行業集體勞動協約之權 並對與工會合作,討論勞動關係,改善勞動者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等一些問題都要負有責任.

3. 用人單位對實現勞動合約,集體勞動協約以及與勞動者商量的其他商量要負責任; 要尊重勞動者的名譽,品質並妥當對待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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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在自願,評等,合作,相互尊重彼此合法權利,遵守所規定的事項的基礎上通過協商而成.

政府鼓勵支持為勞動者保證創造條件比勞動法的規定還佳好的協商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權利要求有審權機官,組職為自己處理勞動爭執問題 . 政府支持通過協商仲裁處理爭執的方式. 第十條 :

1. 政府一致依據法律管理人力源和勞動管理並為了人力源的發展,分布,多樣化發展勞動使用形式以及創造就業機會特有政策.

2. 正負巷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並為了營業的發展一起合作.

第十一條 : 政府支持營業民主,公平,文明地實施勞動管理工作, 同時也支持使得勞動者關心到營業生產活動的效果引起到營業在勞動生產方面的管理得到高效果的所有辦法(包括從營業的利潤金額扣出賞給勞動者) 政府為了勞動者特有政策以便勞動者可以買股份,

第十二條 : 工會跟著政府機關,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照顧保衛勞動者的權利; 參加監察,監督實施勞動法規定的工作.

第二章 : 工作

第十三條 : 創造收入,不違反法律的所有勞動活動均被稱認為工作 . 解決就業問題,為有工作能力的人保證有就業機會是政府,營業和全社會的責任 .

第十四條 :

1. 政府在常年,5年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中訂出就業機會的指標 ; 為了使得有工作能力的人可自己解決就業問題,為了使得屬於所有經濟成分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發展更多新行業給勞動人創造就業機會政府會創造條件,互助財政,貸款,減免稅,和其他支持辦法.

2. 政府對於就業問題,為了吸引和使用少數民族的勞動人特有優惠政策.

3. 政府有支持政策,為國內外的組織,單位(包括越南人在國外)投資發氈生產活動以便給勞動者就業機會提供條件 . 第十五條 :

1. 政府關於就業,投資發展經濟社會的預案,移民發展新經濟區建立國家章程並從國家銀庫以及其他收入源開立就業國家基金, 發展\就業介紹會\

2. 直轄市,省委會建立\地方就業解決基金與章程\並啟程至上級人委會批准.

3. 個政府機關,各經濟組織,各人民團體以及各社會組職在其權限範圍之內負有參加解決就業基金與章程. 第十六條 :

1. 勞動者在法律範圍之內在任何地方給任合用人單位工作.需要找工作的人可根據自己的願望能力行業水平和身體健康狀況有權利值接聯繫找工作或在就業介紹會登記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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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人單位據法律規定可直接或通過就業服務中心甄選勞動者並有權增減勞動者以便符合於經營生產需求. 第十七條 :

1. 在公藝或機構變更情形之下勞動者在公司一直上班12個月以上若沒工作用人單位要負責任給其重新培訓使其可在新職位繼續上班;若不能給勞動者新工作並下崗必須給其下崗貼金,每一年工作要給1個月的薪資但至少也要2個月的薪資. 2. 若根據本條第一項目規定,要給許多人下崗時用人單位根據本法書在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目所規定的手續與工會委員會商量之後要公布名冊並根據每一個人的工作年度,水平,家庭狀況和其他要素以及根據營業的需求給勞動著輪流下崗.營業通知”關於當地勞動管理機關”之後才能給勞動者下崗.

3. 各營業要根據法律規定為了即時給下崗勞動者付給貼金建立預防下崗基金. 4. 政府制定政策及采取措施为劳工举办职训,重新训练,辅导生产经营作业及自国家就业基金提供低利润之贷款,为劳工求职或自行创造其就业机会;提供资助给具有因企业变更结构和生产技术而造成多名劳工丧失或缺乏工作机会的地区及产业。 第十八條 :

1. 就业仲介组织负责对劳工就业机会推荐及提供咨询之服务;按照雇主需求供应及录选劳工。收集及供应劳工市场资讯及依法规定执行其他任务。政府规定就业中介组织之成立条件,手续及运作事宜。 2. 就业中介组织得准收取费用享受政府审议税捐之减免及依本法第三章规定举办职业训练活动。 3. 社会荣军劳动部对就业中介组织实施国家之管理功能。

第十九条:禁止以引诱,伪许诺及广告不实之一切行为欺骗劳工或利用就业服务以从事违反法律规定之行为。 第三章:学业 第20条:

1. 人人具有自行选择职业别及职业训练地区之自由权,以符合其工作之需求。 2. 合乎法令规定条件之企业组织及个人得准开办职业训练单位。职业训练单位开办事宜由政府规定。 第21条:

1. 职业训练单位应依据职训法令之规定办理注册及运作,得收取学费及依法缴纳税捐。 2. 专为劳军,残障人士及少数民族对象或与高失业率及缺乏就业机会地区开办支职业训练单位,传统职训单位及就地训练单位,得审查减免其税捐。 第22条:

除社会劳军劳动部规定若干职业别项目外,在之别训练单位受训人员至少要满13岁并符合受训项目之体康状况。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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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与调派劳工担任企业内之其它工作项目前要负责对劳工重新培训及提升职业水准。 2. 企业招选人士参加训练或实习后,以招受训及实习合约规定期限,安排在企业任职者,无需办理登记及不得收取其学费。受训或实习时间记入其在企业任职之年资,倘受训或实习人在受训或者实习期内直接或参与生产产品者,则应依双方协议给付工资。 第24条: 职业训练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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