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1 3:36: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际经济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20 分) 三、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权国家及其在任何其他国家的财产,未经该主权国家同意,不能对该国及其财产行使司法管辖权、不得对该国所有的财产采取扣押、没收及其他强制手段 2.倒签提单: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3.国际班轮货物运输:船运公司按固定国际航线、沿线停靠固定港口、按固定船期和固定运费率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国家为后盾,以国内立法为依据,以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为先行,由政府专门机构或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为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或担保。

5.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6.信用证: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7.限制性商业条款:许可方对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限制条款

8.关税配额:一国政府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的最高限额。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简述D组与F组贸易术语的区别。 答:

1.装运港不同; 2.风险分担不同; 3.交货地点不一样;

4.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不同。

2.简述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答: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

它的成员一般是国家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调整的法律规范是各成员正式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多边国际条约。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

答:概念: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享有独立自主之权,不受外国或其他机构干预。 基本内容: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4.简述服务贸易的种类。

答:1、跨境提供:指自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提供服务,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不发生位移。

2、境外消费:指在一成员方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通常需要服务的接受者发生位移,如旅游。另一种情况是有关资产移动到服务提供国,如飞机到国外进行修理。

3、商业存在:指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如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等。

4、自然人移动:指一成员方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提供者个人发生流动,而服务接受者不移动。 5.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

答:1944年,美、英、法、苏、中等44国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了以“怀特计划”为基础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称“布雷顿森林协定”,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实行双挂钩:美元与黄金挂钩,35美元=1盎司黄金;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也称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各成员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平价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

设立资金支持制度

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经常项目: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在金块本位制或金币本位制国家存放外汇准备金,规定本国货币与该国货币的法定汇价,居民可按这一汇价无限制地购买外汇,在所联系的国家兑换黄金; 本国禁止铸造和流通金币 6.简述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答: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2、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1)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联属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

转移定价:在交易价格和费用分摊上,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而是

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账上。 (2)避税港的利用

避税港: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巴拿马 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基地公司: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其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室在避税港境外发生和进行的。 (3)资本弱化

(4)套用税收协定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0分)

(一)试以美、德、日三国为代表,论述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答:以国家为后盾,以国内立法为依据,以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为先行,由政府专门机构或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为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或担保。主要内容:1、承保的机构及依据

1),美国:《对外援助法案》——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2),日本:《贸易保险法》——日本贸易保险社

3),德国:《联邦预算法》《海外投资担保条例》——由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财政部、外交部以及经济合作与开发部的代表组成的“部际委员会”审批后,由PWC德国复审股份公司和黑尔梅斯信贷担保股份公司从事保险合同业务的实际操作。 2、合格投资者

1)美国:投资者必须是资产至少51%为美国人所有的美国公司或资产至少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

2)德国: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公民以及根据德国法律设立、在德国设有住所或居所的公司或社团

3)日本:日本公民或日本法人 3、合格投资 衡量标准有:

1)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2)该项投资对投资国国内经济有利

3)海外投资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须得到东道国的批准 4)须为新的投资 5)投资的形式须合格 4、合法东道国

1)必须是事先已与投资者母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 2)投资所载的东道国是发展中国家,其国民收入较低 5、承保的政治风险险别

1)外汇禁兑险:指东道国政府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将其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兑换成可兑换货币或投资者本国货币汇出东道国。

2)财产征用险: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类似措施,只是投保者的投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3)(美国)征收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4)征收是东道国政府采取的行为,包括政府采取、授权、批准或纵容的行为,且不论是否给予补偿

5)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6)征收的对象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和贷款,以及投资的利润和贷款的利息 7)构成征收险的征收行为一般应持续一年以上

8)战争内乱险:由于战争、革命或内乱的结果,致使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保财产受到损害,而由承保人负责赔偿 9)政府违约险

6、保险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限

1)保险额:一般为投资额的90%,德国95%

2)保险费:美国:一揽子投保为1.5%,但依投资的不同行业有高低之分;德国:0.75%至1.5%,依保险期限长短分为四个档次;日本:0.55%至1%之间,依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大小以及投资规模的不同而异。

3)保险期限:一般为15年至20年 7、赔偿和救济

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发生所承保的政治风险之后,先据一定条件向遭受风险损失的投资者支付赔偿,然后代为取得投资者的权利,包括向东道国政府的索赔权。 (二)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答:1. CISG只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其核心“以物易款”

《公约》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或咨询服务合同 2.《公约》不适用下列六种销售: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3《公约》与以下事项无关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以上三、四、五题,我会在给出的范围内选择出题。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着重考察信用证及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 2、着重考察ICISD体制和 MIG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