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6:36: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

交流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刘选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2002 年 10 月,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说明》和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对于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北京地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水平, 提升案件审查质量, 北京市院也出台了《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试行)》。2007 年和 2008 年,北京市院连续两年对全市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评查,带动了公诉部门 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下面,我按照高检院《制 作说明》和《样本》的大致顺序,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公诉部门制作公诉案件审 查报告的不成熟做法,与同仁们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案件审查经过部分 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告权和案件退补及延长审限几项内容。设置这部分的 意义在于防止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这部分内容的撰写质量,能反映 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 撰写这部分内容是,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对告知权利义务要写 清楚,说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权。(2)对审查报告模板的内容要与本案进行 比对,不要照搬。比如,有的案件根本没有被害人,

不存在被害人告权问题,但 在审查报告中却叙明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 盗窃案等不存在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问题, 审查报告却叙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告知 有关权利。(3)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对退补侦查是否超期予以说明。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部分 此部分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劣迹、案件侦破过程、犯罪 嫌疑人涉嫌罪名、强制措施情况及赃证物移送情况。设置此部分的意义在于,对 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考察承办人对于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理解、掌握和运 用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不能只叙明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身份,还要注意叙明其身份变化情况。 对职务犯罪尤其如此。有的承办人只是根据预审卷宗中的户籍证明进行描述,实 际上这种方式是很不全面。犯罪嫌疑人和身份情况,特别是职业情况经常发生变 化,有些身份对定罪量刑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职务犯罪中,不少犯罪嫌疑人 案发时的职务与作案时的身份并不一致,而有的承办人只叙明其案发时的职务, 没有说明其实施犯罪时的职务, 往往会让阅读者根据案发时职务对案件性质和量 刑情节作出判断,极易产生歧义。 (2)要把通过讯问、调查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预审卷宗记载的 身份信息进行比对,不能照搬预审

卷中的身份信息。特别是 14 周岁、16 周岁、 18 周岁等对定罪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界年龄时,更不能掉以轻心。 (3)要对犯罪嫌疑人合理排序。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于多名犯罪 嫌疑人参与的案件,都进行了排序。承办人对案件审查之后,应当对各犯罪嫌疑 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以及应当承担 的责任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判断,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排序,不能照搬侦 查机关的排序。审查起诉阶段排序原则一般是:按照主从关系,主犯在前,从犯在后;按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由重至轻排列;涉及多个罪名时,先重罪名 后轻罪名;涉及单位犯罪时,按照先单位犯罪嫌疑人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顺序 排列。 (二)前科劣迹。前科劣迹一般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对于刑事处罚,应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构成累犯的,还要叙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 赦免的时间。 对于行政处罚,应注明受到处罚的时间、 原因、 种类、决定机关、被处罚个人或单位;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说明影响。例如,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 的规定,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遇到这种情况,必 须叙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