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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2012年部直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

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发[2012]8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2.05.31 【实施日期】2012.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2年部直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12]8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2012年部直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据此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一年。各校要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科学做好今年的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统筹好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进一步优化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 1 / 4

二、适应国家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分学科分专

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各校要认真研究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统筹招生计划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优先保障学校优势、特色专业招生规模,从严确定办学条件紧张、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较低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

三、进一步加大生源计划调整优化力度。各校要统筹好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适当调减报名人数明显下降、直属高校入学机会相对较多地区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直属高校入学机会相对较少的省份,特别是河南、河北、山西、安徽、山东、广西、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有关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精神和我部工作要求,落实好2012年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已包含在附件所列各校招生计划总规模内。各校2012年面向中西部各地区的招生计划数均不得低于2011年。

四、加强招生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招生和办学行为,维护部属高校的办学声誉,确保校园和谐稳定。招生录取期间,各校要加强对校外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学习辅导中心、培训中心等的监管,严禁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的区别,欺骗考生入学。对在招生和办学过程中出现问题引发事端的学校,我部将在普通本专科和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等方面予以限制和调控。

五、加强计划管理,维护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严肃性。未经我部批准,各校不得自行调整招生计划总量,也不得接受地方划转的招生计划。经我部审批设立、由部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其招生计划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下达。各有关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所举办的独立学院的管理。

六、2012年各校安排招生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必须符合我部有关规定要求。 2 / 4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有关学校招收的医学等专业的长学制学生,在完

成本科阶段转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时,应当纳入当年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之内。 七、请各校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分专业招生计划(包括分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分别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和高等教育司备案,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hc@moe.edu.cn。 联系人:徐小强 66097525

附件:2012年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教育部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12年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单位:人 学校名称 总计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3 / 4

合计 其中 本科 本科计划中:内地班计划

高职 (专科) 小计

其中:内地西藏其中:内地新疆高班 中班

1756 26 10 8 28 12 26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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