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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4 3:11: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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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契约型私募基金法律实务操作

任何一种理论的学习都是为了更好的运用到实践当中。现在生活中我们也经常遇到关于私募基金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对于一些相关行业的工作者,总会或多或少的在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那么关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法律事务操作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对契约型私募基金法律实务操作进行简单的解析。 一、关于概念及类型划分

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在我国资产管理领域已有广泛应用,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法律形式上的共同特征均为契约型。

2014年8月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监管办法》”)首次明确了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区别于公司型、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通过基金合同具体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根据《私募监管办法》及行业实践,私募基金按投资方向可以分为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投资等四类。鉴于契约型基金具有易标准化、设立简便、份额转让便利等优势,对决策效率要求高的证券类基金较为适用,但实践中也出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的趋势。鉴于此,《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按照该指引制定基金合同,而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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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该指引制定基金合同。 二、关于对外投资问题

根据《私募监管办法》第2条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根据《内容与格式指引》第11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对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作出约定。现行法规并未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特别限定,但实践中有如下问题须予特别关注: (一)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规定,契约型基金可投资于拟挂牌企业并可列示为股东披露,并且在挂牌成功后,中国结算可将股份直接登记在契约型基金名下。另外,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因此,契约型基金参与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投资并无障碍,且经依法备案的契约型基金目前实践中不穿透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投资拟上市公司(含新三板“转板”公司)

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4,私募基金可通过增资入股或受让股权方式参与拟上市公司投资。但鉴于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及份额转让均不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且目前法律对契约型基金监管仍存在若干空白,难以查证契约型基金是否存在违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有关发行人股权清晰规定的情况。这对契约型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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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的IPO造成困扰。截至目前,尚未出现契约型基金参与拟上市公司成功IPO的案例。鉴于前述原因,实务操作中,对于拟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拟转板上市公司存在契约型基金股东的,均要求在申请IPO前予以清理,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三)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因此,契约型基金可以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并且目前实践中无需穿透计算最终实际投资者。 (四)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根据目前规定及实践操作,契约型基金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并无障碍并且可以自身名义独立开立证券账户。但根据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例如,云维股份(600725,股吧)(600725)在2015年10月的公告中,将认购对象汇石投资-汇石混改基金1号(上海汇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契约型基金)穿透认定为20名实际认购主体。因此,契约型基金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需穿透核算实际投资人数量且认购对象穿透后合计不得超过200名。根据监管部门于2016年7月25日保荐机构专题培训中作出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审核中,需重点关注认购对象是否存在结构化设计问题。 三、关于协会备案问题

根据《内容与格式指引》第15条规定:“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即与公募基金及基金专户产品经注册或备案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