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最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9 21:14: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三十一条 探放老空水工程结束,必须经地测部门检查,并提出复工通知单,经总工批准后,方可复工。复工后掘进到最后5m时,采用小断面掘透放水孔标高以上部分,然后刷大。

第三十二条 井下施工的各类灰岩水文孔,钻孔结构视钻孔用途、孔深及水量大小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开孔直径不小于Ф130mm,终孔直径不小于Ф75mm。煤层中施工的灰岩长观孔,采用三层套管结构,护壁管Ф146 mm,长度不小于2m,孔口管 Ф127 mm,长度视灰岩水压大小确定,一般不小于15m,止水套管Ф108 mm,下至第一层灰岩上2m。底板加固钻孔两层套管结构,护壁管Ф127 mm,长度不小于2m,孔口管Ф108 mm,长度不小于8m。

钻孔施工到设计终孔层位后,经验收同意后终孔,并测定水压、水量,取样分析,做好资料整理工作。

第九章 疏水降压与注浆堵水

第三十三条 当采掘工作面受灰岩水威胁,具有突水危险或灰岩含水层单位涌水量大于0.1 l/s.m时,必须进行疏水降压或底板注浆加固。

(一)井巷工程接近强含水层或穿过与强含水层相沟通的构造破碎带、导水断层、导水陷落柱之前,进行预注浆处理。

(二)当工作面通过放水试验及水文地质条件探查证实水量不大,采取疏降开采办法,其经济合理、太灰水位降深能满足安全水头要求、对地下水资源影响不大时,回采工作面可采取局部疏降的办法治理水患。

(三)矿井突水点涌水量大于50m3/h,而注浆工艺简单,经济合理时,应进行注浆堵水以减少矿井涌水量。

第三十四条 当井筒预计穿过较厚裂隙含水层或裂隙含水层较薄但层数较多时,应选用地面预注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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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受冲积层孔隙水威胁的矿井,在含水层补给条件基本查清,具备疏干条件时,可从井下用钻孔、巷道或小工作面疏放,但必须预计疏放水量,并有相应的应变措施。

第三十六条 疏降及注浆治理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一)提高装备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要建立地下水动态自动观测系统。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建立水害预警系统。

开采受底板灰岩突水威胁煤层的矿井,采用底板注浆加固(改造)防治水措施的要建立地面(井下)注浆系统,采用疏水降压防治水措施为主的矿井要建立残余水头自动监测系统。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防治水工程量大的矿井,要装备井下大功率钻探设备,提高快速成孔能力,满足防治水工程需要。

(二)建立钻探、注浆专业队伍,并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三)在井下物探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施工放水孔,布设的工程量应能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

第十章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三十七条 恢复被淹井巷前,应提供突水淹没井巷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有:

(一)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臵,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

(二)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

(三)预计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一条恢复过程中排水量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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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 恢复淹没井巷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专人跟班定时测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严格做好记录。 (二)观察记录恢复后井巷的冒顶、片帮和淋水等情况。 (三)观察记录突水点的具体位臵、涌水量和水温等,并作突水点素描。

(四)定时对地面观测孔、井、泉等水文地质点进行动态观测,并观察地面有无塌陷、裂缝现象等。

第三十九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制定包括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巷道支护等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排水过程中,必须有矿山救护队监护,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淹没井巷恢复后,应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的图纸和资料,确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发生重复事故的措施意见,并总结排水恢复中水文地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第十一章 矿井排水系统

第四十一条 开采9(10)煤层有可能造成灰岩突水矿井及受巨厚冲积层孔隙水威胁的矿井,除主要排水设施满足规定外,还应根据矿井开采情况选择合适位臵增建适量的灾变抢险泵站。

9(10)煤工作面,上提开采工作面以及其他预计涌水量大于30m3/h的工作面,必须具备自流排水条件,否则,要建立排水泵站,有效排水能力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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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延深井筒或新建主、副井时应在井底增设潜水泵窝。

第四十三条 下山开采的采区,必须根据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排水系统设计,并报公司组织审批。排水工程完工,经公司组织验收后,采区方可投产。

第四十四条 基建矿井、新开拓水平必须优先安排防排水系统的施工,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必须建立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十二章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五条 地面防治水由公司、矿防汛办公室及地测部门负责,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查清矿区(井)及附近地面河流的汇水情况,掌握历年降雨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雨季监测河流水位变化。

(二)每年雨季前调查一次本矿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积水深度,并标注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同时,建立水位监测站,以便汛期监测,随时掌握积水量等参数,为防汛工作提供水情资料。

(三)掌握矿井井口标高,矿井综合排水能力,以及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数量,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

(四)工业广场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五)在河流下采煤的矿井,要对河堤设站观测开采引起的河堤下沉量,为河堤加固提供资料。

(六)雨季前调查和收集矿井范围内正在开采及已关闭的周边煤矿井口标高,开采范围,地面塌陷等资料,发现有危及大矿井安全的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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