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下发《就业培训申报及补贴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3:54: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 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9〕17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 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1、当年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毕业未满5年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用工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当年新招用3名以上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7号)规定的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的下列岗位: 1、街道综合治理协管、交通协管、公交安全协管、城市执法协管、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城市环卫、公共场地管理、公共设施养护中的工作岗位。

2、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后勤岗位。

3、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保洁、保安、保绿等岗位。

4、本市安置高校毕业生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和上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四)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每月按补贴对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部分给予补贴。

2、岗位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各类企业,按其与补贴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给予补贴,第一年每人1000元,第二年每人2000元,第三年每人3000元,每期满12个月后进行申报;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给予补贴。

(五)补贴期限。除对首次申报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补贴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同。

(六)补贴申报时间和程序。社会保险补贴按月(个人可适时)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社会保险关系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七)补贴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劳务就业型服务实体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岗位补贴申报表》、《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审核表》及补贴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表(用人单位或社区盖章)、每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和银行账户资料;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需提交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和银行账户资料。

(八)对2008年底前审批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未满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将其享受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其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延续到2009年底。

第三条 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灵活就业的认定。灵活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地从事自行车修理、服装织补、修鞋、配钥匙等社区服务性工作。灵活就业的形式,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和上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认定灵活就业的基本标准:

1、在社区内从事灵活就业,劳动时间每天不少于4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

2、从事灵活就业的收入必须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每月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经营服务项目和活动必须具有社会性,面向社区居民服务,有具体的服务内容。

(二)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正在从事灵活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确定。

(四)灵活就业的确认和补贴申报程序。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扣款信息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人员需出具参加失业保险的证明),适时到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灵活就业情况,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并确认后,在社区内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可提出补贴申请,并由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汇总后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后,上报区(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