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8 11:58: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以特定商品房为买卖标的物,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2、为什么要制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订立遵循当事人意愿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就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及结算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签订,订立后的合同按规定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但是,商品房是一种特殊商品,建设周期长,涉及政策多,有些当事人特别是购房人对相关专业知识、法规政策不甚了解。有鉴于此,建设部、国家工商局早在1995年就制订了商品房买卖合

同示范文本,以国家版的示范文本为基础,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曾制订适用于本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此基础上,我局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的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原《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现在的文本。 3、示范文本的解释。在缔约过程中,使用人可就条款内容或专业用词的含义,向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当事人认为条文内容或用词容易产生歧义的,可以修改。在合同签订以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内容就转化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若对内容理解不一,属于民事争议范围,行政机关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对相关合同内容再作解释。因此当事人经协商认为需要增加示范文本中未涉及的内容,可以自行约定。 二、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是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双方容易引起纠纷或买受人容易忽略的事项进行提示。 三、双方当事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1、出卖人是特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法律、法规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及资质等级的核定作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自行销售商品房,而是委托其它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等)代为销售的,应当填写文本中的“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的名称及相关内容。 2、买受人是指一般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买受人的资格条件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外销商品房外,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实行实名制,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如实填写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和该房屋登记时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完全一致。买受人为多人的,应当全部填写姓名并签字,约定购买的商品房按份共有的,还应当约定各自的份额;买受人已婚且所购商品房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均应填写姓名并签字;买受人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3、买受人。分两种情况:【本人】是指买受人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买受人为法人单位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4、属地。是指买受人的

户籍所在地。【本市城区】是指章贡区;【本市其它】是指本赣州各县市;【本省其它】是指赣州市以外;【外省】是指江西省外;【境外】是指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人士。 5、关于外销商品房的限制性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的境外个人和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须凭相关证明材料,方可购买符合生活需要的自住、自用的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可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自用的商品房。

四、第一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有出让和划拨(通过拍卖、招标和挂牌等形式)两种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建成后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或发生房地产交易时适用的政策法规也不同。因此,合同中有必要注明该项内容。至于出让与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使用或转让中有哪些不同的规定,可以查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是指经计划立项时所确认,并与

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证件一致的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五、第一条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确认整个商品房小区或建筑物产权的凭证之一;而整个商品房小区或建筑物的产权清晰,又是每一套商品房进行产权登记的基础。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情况,并在合同上作记载。 六、第二条中的预售和现售 1、商品房预售。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作了规定。主要包括:①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投入开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