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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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力社保系统“转变作风、强化学习”活动辅导提纲之二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

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工资福利科科长 彭玉平 2013年5月3日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 (一)主要文件依据

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

2.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

3.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事局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从工作年限满后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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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安排规定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

1.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3.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4.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5.关于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休假规定。单位应对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离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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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在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关于参加单位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带薪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不包含渝人发〔2005〕108号文件规定,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的突出贡献人员健康休养),计算为本人当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应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7.关于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的休假计算。脱产学习(培训)人员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未享受寒暑假或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8.关于年休假与事假的关系。事假累计天数未到达职工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事假累计天数超过职工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职工仍可享受年休假,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也不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渝人发〔2005〕106号)第一条第二款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的规定废止。事假的工资待遇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9.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年休假。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

(七)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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