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精编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20:05: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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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以下统称为村庄),组织编制规划,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包括行政村、中心村和基层村。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基层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含农场、林场和独立工矿区居民点)。

第五条 村庄规划一般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应一并编制所辖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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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有限的地方必须包含中心村和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行政村与基层村重叠的直接编制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

第六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云南省村庄建设与整治技术导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标准规范。同时,要以上层次和同级法定相关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 村庄规划必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成果中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对于农民关心的项目,规划要力争做到让农民看得懂,以便广泛征求意见。村庄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须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由县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并协助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 编制村庄规划,须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报批准实施。

第二章 行政村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中心村、基层村等各类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第十一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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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镇域、县域经济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确定行政村的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行政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预测行政村及所辖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结构变化,确定规划期内有可能并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量。根据村庄产业发展趋势及其所处周边环境,预测剩余劳动力数量及其主要流向。

行政村总体规划布局,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行行政村的总体规划布局。主要包括生产力布局规划和空间调控规划,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以及已建区;进行行政村功能组织,划定生产区、生活区,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确定村庄整治类型,包括原址建设与整治、并入扩建、移民新建、规模限制、撤消搬迁等;确定村庄的空间位置、层次、规模等;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和主要用地指标。

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建标[1993]7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行政村级各项设施的内容、标准、规模、位置。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活动场所、商店等主要公共建筑;合理安排防灾、消防等设施。

景观风貌建设规划。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或国道、省道两侧的村庄,规划应当提出明确的控制建设地段以及景观风貌、建筑风格等要求。

提出生态建设与环境建设目标以及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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