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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6 17:11: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谈中国婚姻

摘要:中国的婚姻伦理历史悠久、内涵丰富,随着朝代的更替,历史的变革,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婚姻伦理的态度和婚姻制度产生了巨大的转变。它是社会伦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规范婚姻关系、促进婚姻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探寻中国古代至今婚姻伦理与制度转变以及古代可借鉴之处、必弃之处是本文谈论的重点。

知婚姻

婚姻伦理,顾名思义,应界定为婚姻道德关系,即婚姻关系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也即婚姻当事人缔结、维系、解除婚姻关系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看,婚姻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群婚、血缘群婚、亚血缘群婚、对偶婚和专偶婚。 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指人类在形成过程中实行的一种“婚姻”关系,或称之为“杂婚”,它是人类处于蒙昧时代低级阶段的一种两性关系。杂婚的形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是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其二是猿人尚未产生“亲戚兄弟夫妇男女”等伦理观念,在生产上出现了自然分工,不同年龄阶层的男女在婚姻关系上自然产生距离,伦理观念逐渐形成。特别是认识到杂婚的危害后,杂婚随之消失,并向血缘婚过渡。

血缘群婚

血缘群婚是人类处于蒙昧时代中级阶段的一种婚姻形式,在原始杂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原始社会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人类为了增强改造自然的能力,开始要求形成一个稳定的联合体。这样,人们便按照血缘关系自然地组织起来,形成了最早的稳定的联合体即血缘群体。

亚血缘群婚

又称“伙婚”,或称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是夏威夷语,意思是“亲密的伙伴”。这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亚血缘群婚虽然仍然是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它已经在旁系血亲之间存在婚姻的禁例,即已经排斥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于亚血缘群婚排除兄弟姐妹两性关系的内在特征,可以看出,形成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把握每个人的血统关系,是亚血缘群婚制得以推行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而在人们知其母、不知其父的集团群婚状态下,母系血统即成为当时认定血缘联系的唯一依据。这样,从亚血缘群婚中衍生出了人类第一个有规范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并且一开始只能是母系氏族。

对偶婚

这是人类由蒙昧时代进行野蛮时代后的一种婚姻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婚姻的禁令越来越多,婚姻关系的范围更加缩小,于是男女以成对配偶同居生活就逐渐产生了。同时再由于生产劳动和战争对男子的需要,男子在野蛮时代成批的死亡,必然造成男女两性失去平衡,女性的地位和过剩为男子享有过多妻的生活提供了土壤。对偶婚与群婚比较而言,婚姻范围缩小了,关系相对稳定,从而也为家庭注入了新的因素。

专偶婚

专偶婚即一夫一妻制,它是从对偶婚发展而来,是在对偶婚产生了父权及父权观念后形成的。专偶制从一开始所表现出的私有制特点,自然为这种婚俗引出若干“准则”,并成为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重要标志。比如,我国古代妻的位置因是用一定财产“买”来的,而处于卑下状态,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再有妻的主要任务是生儿育女,延续财产继承的世系,为了保证合法子女在血亲世系中的纯度,妻子必须过着防范森严的贞操生活,甚至整个血亲家庭的成员都十分严密地维护这种生活,妻子的地位则因自己过着受强制幽闭生活而处于被迫的卑下状态。

在我国,一夫一妻的专偶婚首次构成了系统严格而清晰的亲属关系,血亲、姻亲、父方、母方都比以前任何阶段的婚姻更加明确,甚至分析到“个别化“程度,出现了十分精密的叙述式亲族称谓,把称谓的对应关联词都严格固定下来,使直系与旁系异常分明,构成世代延续的密如蛛网的宗亲系统,并成为传统社会的基础。

论婚姻

七出三不去的古为今用

在我国古代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中,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和限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七出三不去。这是一项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的法律原则,自西周起一直延续至明清,成为我国古代极具儒家色彩的婚姻规则。这一原则虽然是男权社会和男尊女卑的体现,但是其中不乏很多借鉴的方面值得当代婚姻制度的参考,对于当今有些扭曲的婚姻观念和高居不下的离婚率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七出三不去虽然是古代以维护家长权、父权、夫权为核心内容的家礼的体现,是对妇女地位的贬低。但却对现如今婚姻解除提供了另一种思考,值得我们借鉴。

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七出”或者“七去”。具体的“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出”和“七去”文字表述不一致,但是内容一样。七种条件分别是:没有给婆家生孩子,乱搞男女关系,不孝顺公婆,妯娌不和,身体有病,话多,私藏钱财。西周的“七出’赋予男子在婚姻中享有特权,男子凌驾于妇女之上,突出体现了男尊女卑、男女不平等。

封建社会虽然强调夫权,但同时又要求男子遵循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男子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但是在三种情况下除外。“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让其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三不去实际上是统治者从维护统治出发,要求“夫权”不能损害统治基础,但在实际中,“三不去”对婚姻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七出三不去分别是我国古代离婚的法定理由和限制休妻的法定情形,是古代中国血缘家族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的高度总结和周密概括。这种制度设计是以男性为中心考虑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则,代表着男权的绝对优势,是彻底的不公平。而三不去的设置使得这种极端制度具有相当的柔性,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击着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深刻的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婚恋观念。由根正苗红的一元化标准变成了多元化的婚恋取向,其中不乏一些拜金主义,“唯物”主义的腐朽的思想观念,使得婚姻关系的存续变得十分脆弱,全国各地离婚率都不断上升,对于婚姻关系的缔结和结束人们变得越来越草率。

新时期的婚姻法废除了古代男尊女卑的封建法制,对于男女婚姻关系作了科学公正的规定,反

映了当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恋观。新婚姻法的制定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为原则。并制定6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当代婚姻法规定了重婚和同居的情形,却依然阻止不了小三的出现,婚外情出轨的事情在当下已经司空见惯,可见当代婚姻制度并不能有效遏制这一恶劣行为。古代的标准则更加严格,“淫佚”是指纵欲放荡,双方不仅不能重婚和同居,更不能和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否则可以离婚。为了更加有效的规制夫妻的行为,有配偶的人嫖娼和卖淫都可以成为入罪的事由。

三不去的规定与其说是保护女性权益,毋宁说是体现了法律儒家化的重要特征。一是父母去世三年内不能离婚,对于现代人来说,男女离婚不得影响到双方父母身心健康和家族声誉。二是婚前贫贱婚后富贵不得休妻,举例来说,很多官员发迹前都已经成家,当他们仕途发达之后就想离婚以图再娶,由于没有法律的拘束,女方成为了他们的附庸,随意丢弃。这一规定是对夫妻同甘共苦有情有义的要求,印证了那句“糟糠之妻不可弃”的俗语,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更加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利益和尊严,也能矫正重利轻义的物质观。

综上所述,七出三不去制度是我国古代极具特色的婚姻制度,具有很强的封建性,伦理性,是男尊女卑社会制度的写照,也是古人对男女婚姻的成熟认识和智慧结晶。

离婚率的上升和小三现象的频繁发生证明了现今婚姻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七出三不去的某些内容和立法思想为现今乱象提供深刻的借鉴意义,通过扬弃其中的内容我们可以更好的完善婚姻法,适应中国特有的社会环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