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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修订)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18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5]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1 / 7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附件: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条 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办理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申报原则

第一节 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

第四条 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 2 / 7

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

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

1. 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2. 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 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第五条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人。

第六条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上述发生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统称申报主体。

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涉外收付款的数据信息按照采集方式分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基础信息是指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 3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