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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安全工作条例范本

篇一:群众安全工作条例 范本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各矿(厂、处、公司)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推动淮北矿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全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特聘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群众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以发挥职工群众的重要作用为出发点,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目标,以规范现场管理和操作、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不断提高群众安全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 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党政要重视支持工会群众安全工作,落实活动经费和有关人员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工会群众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章 群众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淮北矿业、各矿(厂、处、公司)工会成立群众安

全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群安会),科区(车间、段)建立群众安全工作分会(简称群安分会)。

群安会是在同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群安会的指导下,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权益的群众组织。

第五条 群安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各级群安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同级工会副主席和安监部门副职担任。群安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群众安全工作的工会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组织、宣传、纪检、工资等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群安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群安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群安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工会生产保护部。

群安会日常工作机构成员享受本单位同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的待遇。 第六条 群安会工作职责 (一)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职工开展群众安全生产活动和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二)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

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计划、措施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集体合同

中关于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建议和要求。涉及职业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 (五)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安全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和督促行政解决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六)独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检查活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标准规定

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向上级工会和行政部门报告

,建议采取措施强制整改。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九)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协助行政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进行研究、分

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群安会工作制度

(一)集团公司群安会每年召开一次群众安全工作经验交流 会或工作会,交流或研究解决群众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群众安全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二)各矿(厂、处、公司)群安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群众安全工作办公会,研究、部署开展群众安全工作的方案、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三)科区车间群安分会每月组织一次群众安全工作检查,群安员坚持班查制度。科区(车间、段)群安分会负责群安员的日常管理。

(四)各矿(厂、处、公司)每年对群安员队伍进行充实整顿,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对群安员每年组织不少于48学时的专业培训。基层科区(车间、段)群安分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和培训。

(五)经常向同级工会和上级群安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应按规定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工会。

(六)群安会工作资料须建档管理。做好年度工作计划

和总结

,并及时上报上级群安会。

第八条 各级群安会应积极争取同级党政领导对工会群众安全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妨碍、阻挠工会群众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女职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女职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安会)是在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协安会指导下,女职工和家属志愿参与煤矿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和服务等活动的群众组织。

淮北矿业女职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工会女职工部。各矿(公司)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协安会,区队(车间、段)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家属区、单身宿舍等,本着便于工作的原则,成立协安分会。

第十条 各级协安会由工会、行政、社区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协安会设主任两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协安会主任由安监处长和工会主席共同担任,副主任由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女职工部长担任。

各矿(公司)工会女职工部是协安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一名专职协安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协安会的工作方针是: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为目标,以亲情安全教育为主题,以亲情温暖、亲情感化、真情帮教、亲情现身说教等为主要形式,发挥情感教育的优势,深入开展各类协安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安全亲情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