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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职能作用服
务桥头堡和森林云南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1]12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1 【实施日期】2011.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职能作用服务桥头堡和森林云南建设的
意见
(云政办发〔2011〕126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有关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云发〔2009〕2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积极服务全省桥头堡和森林云南建设,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森林公安的重要作用 1 / 3
(一)森林公安为全省林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我省是全国重
点林区之一,是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任务十分繁重。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林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方针,先后作出了生态立省、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建设森林云南的决策部署。在推进林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着力发挥森林公安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加强森林公安建设和执法力度,解决森林公安政法编制,统一规范全省森林公安机构设置,加强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仅“十一五”期间就查处各类涉林案件近7万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9万多人(次),收缴林木22万多立方米,收缴各类野生动物21万多头(只),其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3万多头(只),挽回经济损失5亿多元。森林公安取得的显著成绩,不仅为我省林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也为推进绿色经济强省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森林资源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不容乐观。由于我省林地面积大、林区分布广,区域内社会、经济、文化差异大,个别地方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局部地方只顾眼前利益等原因,全省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总量仍然居高不下,乱垦乱占林地、少批多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走私、非法运输珍稀野生动植物活动屡禁不止,林区社会矛盾纠纷依然突出,森林资源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林区维稳任务繁重而艰巨。
(三)森林公安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森林公安是林业和公安部门履行生态保护职能的专业警种,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是森林资源保护体系中组织机构最健全、执法手段最丰富、应急处置能力最强的执法力量。在推进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和森林云南建设、打造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进程中,森林公安既 2 / 3
是重要参与者,又是建设成果的保护者,肩负的责任越来越重大,履行的任务越来越繁
重。
(四)森林公安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国家赋予森林公安保卫生态建设成果、保护林业改革发展、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任务。但由于我省森林公安发展建设起步晚、起点低,管护战线长、任务重,受体制机制和发展程度限制等原因,当前还存在布点不合理、警力不足、装备较差、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以及执法水平与林区治安管理要求不匹配、森林公安建设现状与职能发挥不适应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善和提高。 二、森林公安建设的总体要求
(五)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和森林云南的战略部署,按照建设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生态立省发展战略,以维护林区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加强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以提升森林公安执法能力建设为支撑,强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全力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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