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企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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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铁路企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

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劳卫[2007]41号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

现将《铁路企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七年三月五日

铁路企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实施办法(全文)

铁路企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现代化发展需要,切实提高企业新接收复员退伍军人素质,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就业准入制度规定,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根据《铁路职工教育培训规定》(铁劳卫[2006]2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当年新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均应纳入铁路局(公司,下同)劳动力调剂站(以下简称劳调站)管理,统一安排进入职业学校进行中专及以上的专业学历教育,经专业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择优安置,持证上岗。 第三条 复员退伍军人岗前专业学历教育实行分类培养机制,以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专业学历层次为依据,分专业进行高职或中专学历教育;按照各单位专业培训需求计划,由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统一组织入学考试,择优录取,分层次实施专业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 铁路企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度。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负责统一组织,各铁路局劳资、职教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委托职业院校进行培养。

第五条 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负责组织确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的主办院校及培养专业,制定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统一命题,安排

进行入学考试;负责对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铁路局委托劳调站与新接收复员退伍军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负责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期间的管理和工资考核发放;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职工参加专业学历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对拒不参加专业学历教育或在专业学历教育期间发生打架斗殴等事件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款。各铁路局劳资部门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用工需求,提出培训专业学历层次目标、分专业培训人数及工种(岗位)用人素质要求;组织复员退伍军人毕业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七条铁路局职教部门按照铁道部下达的专业招生计划,负责组织学员填报专业志愿和入学考试,协助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和主办院校做好录取及学员的建档等工作;负责与主办院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养质量、考核办法、费用标准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期组织对复员退伍军人培训质量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协调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学员的现场实践教学和专业技能训练等工作。

第八条 主办院校负责向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提报、落实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注册手续;负责具体实施复员退伍军人岗前专业学历教育,组织落实教学工作和学员管理等日常工作,建立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并加强学员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督促学员完成学习任务。

铁路企业复员退伍军人专业学历教育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