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练习题及答案大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13:34: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天津市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1)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而不退还保险费。

2)如果王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投保, 则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路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10、小学生张某,男,11岁。19XX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不对,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运用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只是定额保险,平安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符合代位求偿的3个条件。应该由保险公司给付张某死亡保证金。同时不能向拖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因为保险公司按团体平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与施工地安全事故处理赔偿是两种法律行为。所以,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付给张某死亡保险金,同时张某的监护人因按施工责任故向施工单位索要事故赔偿金。

11、奚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独资制衣公司的副经理,一是奚之妻乘本公司汽车由公司前往加工厂途中不幸车祸身亡。经交通事故鉴定,本公司驾驶员负全责。奚之妻的善后事宜可得抚恤金等约4万元。奚之妻生前其公司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栏填的是制衣公司。法院如何处理?

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假定该保单上由被保险人签字同意,那抚恤金应归奚某。假如,该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那受益人应由法定继承人即制衣公司继承。1),由于车祸造成奚某妻子身亡的抚恤金应高于法定继承人。2)又因为奚之妻生前其公司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只要其发生车祸的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则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额,由于受益人核填的是制衣公司,所以法院将这笔保险金额判给制衣公司。

12、张某拥有50万元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1) 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 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1、保险公司应赔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赔40万元。

因为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在保险金大限度内获得赔偿,在实际业务的处理过程是保险人确定财产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和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场价格,并且按照其使用年限折旧计算赔款,最高赔偿金下的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13、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当: (1) 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 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3) 相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因为绝对免赔率为5%,100×5%=5万,损失小于免赔额,保险公司不赔

2、因为绝对免赔率为5%,100×5%=5万,损失大于免赔额,保险公司赔偿8-5=3万元 3、因为相对免赔率为5%,100×5%=5万,损失大于相对免赔额,所以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17、一居民向保险公司投保价值14元的住宅。住宅在保险期内被卡车撞毁,居民逐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者按保险赔偿10万元后,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肇事车主那儿追得10万元。问追回的10万元归谁?居民还能否向车主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若获得车主赔偿,又该归谁?为什么? 返回的10万元归保险公司。

居民还能向车主提出民事赔偿,若获车主赔偿,该归居民所有。

在本案例中,该居民的住宅是属于第三者(卡车撞毁)所造成的损失,当保险公司,按保险赔偿他十万元后,并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肇事车主那儿追得10万元,根据代位求偿原则,故这十万元该归保险公司。若居民损失超过十万元,可向车主提出民事赔款请求。若车主肯付赔偿,则超过10万元以上的那部分赔款归被保险人(居民)所有。

18、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19、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答:不正确,1)保险金应当给老张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张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2)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

21、刘某投保了一份保额20万元的年金保险和一份保额1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五一”期间,王某到某名山旅游时不幸被车撞死。则:

(1)某在保单上指定的受益人(即其家属)可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多少保险金?为什么?

(2)事后肇事司机赔偿10万元,有人认为根据代位原则,这笔直赔款应该归保险公司,您信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由于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所以人身保险合同无法通过保险标的价值确定的保险金下,所以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是事件后,保险人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如果事故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还有权要求支付赔偿,所以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向刘某的指定收益给付12万元保险费、事故肇事司机赔偿10万元,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22、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1)不正确,根据人身保险受益条款中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另再指定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所以当王某死后的保险给付金10万元仍应该支付给张某,这笔给付的保险金不是遗产。

2)此说法不正确,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利益。张某为妻子王某投保人寿保险时与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2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16万元和人身伤害4万元,甲车辆损失14万元和人身伤害1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7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7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4×70%×(1-15%)=8.33万元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6+4)×70%×(1-15%)=11.9万元

26、1996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

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责任,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31、某人将同一批财产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因为保单上约定采用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分摊,甲、乙两家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写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答案。)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甲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6÷(6+4)=3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乙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4÷(6+4)=2万元

七、简答题

1、风险的基本因素是什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共同构成的,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平加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增加或产生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损失。

2、简述风险管理的定义及其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是风险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是研究风险事故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学科,各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处理风险所致损失后果,期望达到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目标,包括风险认识、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效果评价等程序。

3、什么事可保风险?其条件有哪些?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传统的可保风险应具备六个方面条件: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一种只有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2、风险应当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有三层含义:即风险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3、风险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4、风险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即风险一旦发生,由其导致的损失是被保险人无力承担的。5、风险不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即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6、风险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测性。可测的风险才有可能通过数据分析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以此确定保险费率。 4、简述风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风险有以下两种定义:

(1)风险就是与出现损失有关的不确定性; (2)风险就是在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异。 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后果可将风险分为纯风险和投机风险。

(2)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将风险分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技术风险等。 (3)按风险的影响范围可将风险分为基本风险和特殊风险。

风险还可以按风险分析依据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按风险分布情况分为国别(地区)风险、行业风险,按风险潜在损失形态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等等。 5、简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一)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措施。就被保险人而言,是风险的转移;就保险人而言,则是风险的承担。 (二)保险是对特定风险的管理。管理的是保险标的的风险,并非所有风险,所以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方法之一。 (三)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风险管理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保险的经营效益。 6、简述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的职能。1、其基本职能有两个: (1)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就财产和责任保险而言是补偿损失职能;而对于人身保险来说是给付保险金。 2、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和防灾防损职能。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保险的融资职能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 7、简述保险的作用。

(1)转移风险: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由保险公司接受风险。

(2)均摊损失: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

(3)实施补偿: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保险既可保障,又有投资收益。 8、简述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区别。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区别:(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3)责任户主的条件不同;(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法定保险都有一定的限额,自愿保险仅在赔偿款方面有一定的限额。 9、简述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象保险额都有区别。

10、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1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必须遵循最大的诚信原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因此(1)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2)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较高,而保险条款及其费率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人所了解;(3)保险一般具有转体性,投保人在投保时只需支付少量保费,一旦产生事故损失就会获得大额的赔偿,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有利于保证保险业稳定和发展。 12、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原因和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原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代位求偿权的条件:1、保险标的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13、何谓近因原则,该原则对保险经营有何意义?

近因原则是在处理赔偿时,赔案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赔付责任时所采用。

14、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特征包括:射幸性、附和于约定并存性、双务性、要式性、有偿性、诚信性、保障性。

而且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非法干预的法律行为。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与一般合同相比较,它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有着自己的特点。(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15、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有何不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必须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即他们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权人,或者是使用权人,或者是抵押权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但是这种身份的变更以合同的生效为临界点。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也可以经他人同意以他人身体为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前者情形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当发生后者情形时,则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6、说明受益人的受益权的特点。

收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则在被保险人死之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当受益人为数个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则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

17、有哪些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1)自然终止;2)因履约导致终止;3)因解除导致终止。 18、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处理争议?

争议处理是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时采用的处理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或仲裁协议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 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 19、简述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对其做出的确定性判断。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有: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4)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20、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 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22、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如何定义的?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是指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以外的其他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人。 23、什么叫责任保险?独立承保的责任保险包括哪几类?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承保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

独立承保这种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开展的保险业务。如展览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24、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

(1)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2)长期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3)储蓄性保险。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还兼有储蓄性质。(4)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 25、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基本特征为(1),风险的特殊性,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人寿风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从个体说,又具有变动性,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满期生存,保险人都有可能给付保险金,故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是依据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死亡或生存的概率来计算的。(2),业务的长期性,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由于人寿保险的长期性特点,便保险人可以从长期稳定的保费收入中获取得一笔相当可观的资金并投资。(3),储蓄性,由于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险费超过其当时需要支会付的保险金,超过的部分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用于履行未来义务的资金,相当于投保人存在保险人处的长期性的储蓄存款。这笔存款由保险人投于生产建设或存储于银行产生的利息。 26、简述人寿保险的分类及其含义

1、 定期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发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简称“定期寿险”该保险大都是对被保险人在短期内从事较危险的工作提供保障。

2、 终身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3、 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

4、 生死两全保险。定期人寿保险与生存保险两类保险的结合。生死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里假设身故,身故受益人则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继续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期满,则投保人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满金的人寿保险。这类保险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商业人寿保险。

5、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即可以为家属排除因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经济压力,又可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获得一笔资金以养老。

27、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3.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28、简述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分类

1、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按约定的比例,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向再保险人分保的方式。按照这种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额多少,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都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比率进行保费分配和赔款分摊。

2、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规定一个最大保险金额(称为1线)作为自留额。当任何一个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小于这一金额时,原保险人自留全部责任;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一金额时,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自留额和分出保额对总保额的比例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