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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赣工商法字[2006]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7.07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08修订)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赣工商法字[2006]8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内设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1 / 4
〔2005〕37号),促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
政,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研法规处反映。
附件: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略)
二○○六年七月七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比例原则的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最小损害性等要求,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2 / 4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