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11:58: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金融风险管理
学 号 :班 级 专 业 :学 生 姓 名 :任 课 教 师 :
所 在 学 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4111097 14金融工程二班 2017年6月
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与建议
摘要: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但是农村金融是中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比较突出。且我国现有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现有规范性文件缺乏权威性,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金融辅助制度法律规范欠缺等主要问题。为此,本文是我对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的浅析及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法律制 引言
1.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村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前提,农村金融工作也是我国整个金融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要全面实现中国梦,首先要发展农村,农村发展的重心是农村经济。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农业金融发展却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与之相应的农业金融法律制度也存在着立法空白、缺乏权威性、辅助法律制度规范欠缺、管理制度有漏洞等问题,针对于此,应当结合实际,吸收一些好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使我国农村金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要使农民增加收入,国家就要为发展农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这就需要有相应的农村金融体制来配合。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结构也出现新的变化,有关农产品生产、加工,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兴起,对于农村金融机制、金融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金融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制法律制度作保障,但现有的有关农村金融法律规制,远远没有达到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支持保障的作用。
一、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现有规范性文件缺乏权威性
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主要金融机构。然而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却是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而且这些规章大多数都是以指引、意见、办法等名称出现的,
所展现的法律效力较低,缺乏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如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社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等。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应该包括农村金融法律、农村金融法规、农村金融规章、农村金融条例等,应该弄清楚我国目前都有那些农村金融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它们的法律效力的高低。
1.2我国农村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着立法空白 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然而在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当中,仅仅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提出了国家建设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并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服务于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入、国家要通过贴息等各种手段对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等,但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基础性的,过于笼统,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则与办法,不能形成与之相应的农村金融法律框架。与此同时,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就正规金融市场的主体有所提及,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另外,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满足农村有效的资金需求、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如何在农村金融市场开展业务等方面,法律都没有具体的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体制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等营销模式的兴起,也并没有给予专门的法律规章制度和定位。
1.3从客观上分析,目前农村的金融体系及相关制度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农村经济和金融规模总量不足,金融工具单一,缺少必要的融资及相关的衍生产品和工具,农业的保险面狭窄。
(2)国家对进入农村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过高,过严,不切合农村的实际。对照现代商业性金融机构监管模式要求偏高。
(3)当前国家对农村经济特别是被流转土地的农民切身利益的保护,农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农村资产定价的公式(准则)等相关的法律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