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薪字〔1999〕19 号 事假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3:24: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内人薪字〔1999〕19号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我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事假及其有关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 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一)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二)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核准。

二、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请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五)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 有关事宜

(一)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二)本规定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

(三)工作人员在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学徒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学徒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学徒期。

(六)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七)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八)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工资和教、护龄津贴。

(九)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十)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福利待遇,由各盟市、各部门自行确定。

(十一)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