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0:13: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2]1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08 【实施日期】2012.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间借贷监管、防范民间高利贷风险的要求,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认识
1.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地位和作用。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 1 / 2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
省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缺失、行业监管缺位,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其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利率较高,有的已明显超出当地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和借款方实际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实体经济风险;其交易隐敝、高趋利性的特点也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社会和谐稳定。
2.科学把握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民间融资不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法律和社会效益,立足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三农”和居民融资需求,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方式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负面影响,促进我省民间融资有序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民间投融资的合理引导
3.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探索开展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畅通民间投资渠道。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