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0:00: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应当载明要求相对人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
文书样式5 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破管字第×号
×××(合同相对人名称/姓名):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于××××年××月××日向你公司/你发送(××××)××破管字第×号《通知书》,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名称)于××××年××月××日与你公司/你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你公司/你于××××年××月××日要求本管理人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管理人现提供下列担保:
提供保证人的:
列明保证人的姓名或名称,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等。 提供物的担保的:
列明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方式,担保物的情况,担保范围等。 你公司/你对管理人提供的担保无异议的,请于××××年××月××日与本管理人签订担保合同。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保证人基本情况或者担保物权利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本通知书由管理人向合同相对方发送。
文书样式6 通知书 (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破管字第×号
×××(合同相对人名称/姓名):
你公司/你于××××年××月××日向本管理人发送的____________
(合同相对人所发送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催告函件名称)已收到。经管理人核实,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名称)确于××××年××月××日与你公司/你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且目前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简述合同履行情况)。
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本管理人认为,____________(简述同意继续履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上述合同。
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商请延期的:
本管理人认为,____________(简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需要延期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商请将上述合同延期至××××年××月××日履行。
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决定解除的:
本管理人认为,____________(简述不同意继续履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解除上述合同。你公司/你可就因上述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
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本通知书是管理人接到相对人发出的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催告函,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决定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商请延期,或者不同意继续履行决定解除合同的回复。本通知书应当在收到催告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同相对人发出。
文书样式7 告知函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破管字第×号
×××(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单位):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贵单位于××××年××月××日对××
×(债务人名称)的下列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贵院/贵单位至今尚未解除对×××(债务人名称)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现特函请贵院/贵单位解除对×××(债务人名称)财产的保全措施。
特此告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财产保全措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套; 4.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5.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管理人告知相关法院或者单位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时使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精神,破产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