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9:20: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交易特别规定提出:
要求科创板公司的并购重组应当围绕主业展开,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
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以下为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的交易,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一般规定)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四条(适当性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五条(综合评估)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第六条(会员义务)会员应当全面了解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情况,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七条(风险揭示)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引导其理性、规范地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客户,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科创板的主要风险特征。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第八条(投资者义务)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境内法律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三章 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节 交易一般事项
第九条(证券账户)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 第十条(交易方式)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一)竞价交易;
(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三)大宗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科创板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适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本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融资融券业务)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标的证券相关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存托凭证)科创板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以份为单位,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
科创板存托凭证交易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本规定、《交易规则》以及本所关于股票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