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21:30: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 小城市应每

1200-1500 人一辆标准车。

800-1000 人一辆标准车,中、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 市每千人不宜少于 0.5 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2 辆;小城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

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

3.1.7 的规定。 表 3.1.7

公共交通方式

单向客运能力(千人次

运送速度( km/h)发车频率(车次 /h )

/h )

60~90

公共汽车

16~25

无轨电车

15~20

8~12 8~10

50~60

有轨电车

14~18

40~60

20~35

10~15

中运量快速轨道

交通

40~60

15~30 30~60

大运量快速轨道

交通

30~40

20~30

3.2.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 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3.2.2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 应达到 2-2.5km/km 2。

3.2.3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 3.2.4 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

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

1.5 ;中、小城市不应大于 1.3 。 1.4 。

3.2.5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 大于 40min 的行程。

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 公共交通站距 表 3.3.1

公共交通方式 公共汽车与电车

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

3.3.1 的规定。

市区线 (m) 500~800

郊区线 (m) 800~1000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1500~2000 1500~250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800~1000 1000~1200

1000~1500 1500~2000

3.3.2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 , 以 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 50%;以 500m 半径计算,不得小于 90%。

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 30m;

3.3.4.2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 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150m,并不得大于 200m; 3.3.4.3 3.3.4.4

长途客运汽车站、 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3.3.6 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 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3.3.7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 1000~1400m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 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 的范围内。

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

2

应控制在表 4.1.3 规定

表 4.1.3

城市规模

大城

﹥100 万 人

≤100 万

自行车出行量 : 公

共交通出行量

1:1-3:1

城市规模

中等城市

自行车出行量 : 公共交通出行量

9:1-16:1

3:1-9:1

小城市

不控制

4.3.1 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 , 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 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

应加 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 3.5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 4.5m。

5.2.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1.5m。

250-300m。

5.2.4 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 , 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

5.2.5 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 , 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5.2.6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5.2.6.1 5.2.6.2

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

5000 人次 /h ,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

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 1200 辆/h 时;

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

小汽车交通量达到 2000 辆/h 时;

5.2.6.3 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 5.2.6.4

18000 人次 /h ,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 因列车通过一次

15min 时。

阻塞步行人流超过 1000 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

5.3.5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 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

其距步

100m,并不得大于 200m。

6.3.4 大城市的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其数量不宜小于两处;每

2

处用地面积宜为 50 万 -60 万 m。中、小城市货物流通中心的数量和规模宜根据实际货运需要确定。

7.1.6 城市道路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 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7.1.6-1 和 7.1.6-2

的规定。

表 7.1.6-1

项目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

>200

大城市

≤200

主干路

次干路

60 40-60

支路

机动车设计速 度( km/h)

80 60-80 -

40 40

30 30 30

中等城市 40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