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1:33: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各有一道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几类担保物权同时出现)
物权
一、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 债权 义务主体 不特定 特定 效力的性质 支,绝(对世) 请,相(对人) 权利客体 物 给付行为 权利变动 公示公信 不公示 优先效力 平等 权利效力 排他性 相容 设立 法定主义 自由 期限 永久,长期 有 救济 物上请求权 损坏赔偿 三、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他物权
他物权: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区别 自物权 他物权 主体 自己 所有权人之外的 客体 自己的物 他人的物 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所有权来源 法律的规定 识 性质/权利的范完全物权 限制(有一定) 围 期限 无 有 变动 受限于他物权 限制所有权 2.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区别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价值 不具有物上代位性 具有物上代位性 独立物权 从属物权 客体 动产、不动产 动产、不动产、权利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⑴物权类型不同 ⑵公示方法不同 ⑶受限制不同 四、物权的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⑴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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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适用规则的平等 ⑶保护的平等 2.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创设的方式均有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规定创设物权。
⑴类型法定 ⑵内容法定 ⑶效力法定 ⑷公式方法法定 3.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他物权。
4.公示、公信原则
⑴公示:物的存在和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形式
⑵公信:一但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院的规定进行的公示,法律既推断公示的当事人是真正的物权人。即便公示方法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不存在或有瑕疵,法律仍然保护,应信赖该公示,并且从事了物权交易的第三人。
①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②凡依赖登记的记载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即便登记有错误,法律仍然承认具有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后果。
5.权利限制原则
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遵守法律、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五、物权的效力
1.物上请求权效力
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原版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⑴返还原物请求权 ⑵排除妨碍请求权 ⑶恢复原状请求权 2.物权的排他效力
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的优先效力 ⑴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物权破除债权 ②优先受偿权
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③优先购买权
所有权人出卖其财产时,与该财产存在的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承租人的债权,新主人顶替旧主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⑵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得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例外: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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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4.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例外:保护善意第三人,物的追及效力不得抵抗善意取得。
六、物权的变动
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继物取得: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物权变动的原因:⑴民事法律行为 ⑵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⑴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⑵指示交付:物权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是,如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交付。
⑶占有改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双方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七、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房管局)
登记制度:⑴权属登记 不动产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⑵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更正。
⑶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无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⑷预告登记
当事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⑸登记的效力
依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生效。
因继承、没收、征收、法院判决、夫妻法定共有财产,无主不动产国家取得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权利主体在登记以前,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只是不能对已却得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所有权
一、概念: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二、权能:占有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事实。
使用权: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不损毁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收益权: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 三、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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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指无处分权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2.要件
⑴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⑵转让人无处分权
⑶受让人需以合理的价格而受让 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⑸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 3.法律效果
⑴物权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所有权消灭
⑵债权效果:所有权人丧失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请求无处分权人返还所受之利益及侵权损害赔偿 四、添附
1.概念: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附和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的事实状态
2.物权效力
⑴动产与动产附和
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新物归主物所有权人所有 无法区分主从物的,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按份共有 ⑵动产与不动产附和
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 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⑶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和
新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 新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相当时,由双方当事人共有所有权 ⑷动产与动产混合 ⑸加工
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材料所有人
若加工行为所产生的价值比原材料本身的价值更大时,加工人可以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 五、拾得遗失物
效力
⑴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⑵拾得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 ⑶归属
正常情况物归原主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六、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⑴概念: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⑵特征
①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唯一性
②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与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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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特殊性
征收 国有化 税收 没收 罚金 罚款 积累资金 以及无主财产的取得 ④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⑤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严格性 ⑶客体
①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自然资源 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③无线电频谱资源 ④国家专有的国防资源 ⑷行使
原则上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法律规定的处分权
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法律规定收益、处分权 国家投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⑸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2.集体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私人所有权:指私人对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
指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整体享有的管理权而构成的复合性权利
专有权:只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共有权:指区分所有人依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校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所共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管理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共同事务管理的权利 二、相邻关系
1.概念及特点
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给予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或者因自己行使权利,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所造成的最低限度的妨碍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相邻关系的主体需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 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事实而发生的
其基本内容是给予相邻方行使权利的便利,但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和合法权益
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而体现的利益 2.种类
⑴水的相邻关系 ①用水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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