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资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6:27: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必须合理分配自然流水,各方在利用同一自然水流时,禁止过度占用水资源,尊重其自然的水流方向,任何人不得为自身利益,改变水路,截断水源、独占水流

②排水关系

自然流水 高地人有向低地人的排水权

人工流水 高地人享有对低地人的过水权,高地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将水排至江河或公共排水系统

⑵邻地的相邻关系 ①通行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行人选择通行道路时,应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路线 ②因建造、修善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的关系

因建造、修善建筑物,需要利用邻人不动产的,邻人需提供必要便利,在施工结束后,施工方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因铺设管线需利用邻人土地的,邻人因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铺设的线路应采取最小损害线路,若造成损害,施工方应予以补偿

⑶相邻防险关系

①地基动摇的相邻防险关系

相邻各方在地界附进挖掘或者建筑,必需留出适当距离。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已留适当距离,任然造成相邻方损害,以科学鉴定,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

②放置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

放置使用此类物品,需严格依法办理,邻人有权利要求所有人将此类物品移至安全地带或采取防险措施

⑷因通风、采光、日照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应当为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提供必要的便利 ⑸相邻环保关系 排放污染物

修建、堆放污染物 制造噪音

对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应停止侵害,承担法律责任,如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邻人应当予以容忍

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公平合理

依法予以补偿

共有

一、共同共有

1.概念:指根据共有关系而产生,对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

2.共有财产处分

⑴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物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行为,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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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夫妻对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决定日常事务

对于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第三人为善意的,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类型

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共有 二、按份共有

指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的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用益物权

一、概念

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概念: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农业生产方式,依法对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四荒用地

荒滩、荒沟、荒地、荒山

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发包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有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主体:广泛

客体:以建设为目的的国有、城市郊区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 内容:占有、使用、收益 目的:建设 有期限性 3.设立

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协议、拍卖、招标、挂牌)

划拨: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将土地的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其他)

转让:指建设用地使用人不改变权利客体和内容,将其权利以合同方式再行转移的行为。

四、地役权

1.概念:指按照合同的约定,不动产的使用人或所有权人利用他人的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者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权利的主体是土地的权利人(本人的土地是需役地 他人的土地是供役地) 依当事人需要而设立 2.特征

⑴地役权是附随于土地的他物权 ⑵地役权主要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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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⑷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3.转让: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4.效力

⑴地役权人的权利 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⑵地役权人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维持并允许使用附属设施的义务 最小损害的义务 ⑶供役地人的权利 使用附属设施的权利

变更、利用场所及方法的使用权 ⑷供役地人的义务 容忍义务 5.取得

⑴签订地役权合同

⑵登记:地役权设立过程中,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要求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消灭

⑴权利期限届满

⑵因自然原因不能再利用供役地的,既地役权的目的已无法实现 ⑶地役权人放弃权利

⑷地役权的撤销(解除合同) ⑸土地灭失 ⑹混同

7.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产生调整存续期是否有存在条权利性质 登救济方式 的根范围 限 偿 件 记 据 地役权 合同 高 有 有 无 独立的物应地役权受权 当 损害的诉讼 相邻关系 法律 低 无 无 地理位权利人所不以所有权置相邻 需权利 登受损害诉记 讼 五、典权

1.概念:指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回赎: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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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一、概念: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权人或第三人之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以直接支配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转移占有型担保物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三、流质契约

1.概念:指双方当事人、设立担保合同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归属于债权人的合同

2.效力:流质契约受到禁止,当事人即便在合同中有此约定,该协议无效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1.主债权 2.利息

3.损害赔偿金 4.违约金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双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内约定了担保的范围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全额担保。 五、抵押权

1.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设定

⑴抵押权的当事人 ①抵押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抵押的财产有处分权 ②抵押权人 债权人 ⑵抵押的财产

①抵押财产的条件

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须是已有抵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②可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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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禁止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⑶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Ⅰ.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Ⅲ.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Ⅳ.担保的范围

3.效力 ⑴效力范围 ①抵押标的物

②从物:抵押权的效力一般及于从物,但是若抵押权设定钱,抵押物与从物分属不同人所有的,不及于从物

③孳息:原则上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抵押的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④代位物:指抵押物因灭失等原因,转化成的其他价值形态(保险金,损害赔偿金) ⑤添附物

若添附物为第三人所有,其效力及于补偿金

若添附物所有权为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 若添附物成为共有物,效力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⑵抵押权人的权利 ①优先受偿权 ②顺位权 ③保全权

Ⅰ.抵押人的行为有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危险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停止其有害行为

Ⅱ.若抵押人的行为已经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增加相应的担保

Ⅲ.若抵押人拒绝恢复价值或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提前请求行使抵押权

④处分权(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同时让与 抵押权的放弃 ⑶抵押人的权利

①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处分权(先抵后卖) 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告知受让人

③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一抵再抵) 4.最高额抵押

⑴概念: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将来一段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务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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