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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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2008-01

合同编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青 岛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制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专业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 资质授予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2、专业分包工作内容及范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分包范围(在确认的作业内容前划√,并填写主要工作内容):

□1、土石方工程: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4、建筑幕墙工程: □5、钢结构工程: □6、电梯安装工程: □7、消防设施工程: □8、建筑防水工程: □9、防腐保温工程: □10、金属门窗工程: □1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2、建筑智能化工程: □13、管道工程(输送油、气、水、浆等各类介质的管道制作与安装):

□14、其他:

3、工期

3.1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的考核验收方式: 3.2 开工、延期开工、工期延误、暂停施工、提前竣工的办理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分包人应在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质量标准

4.1 工程质量标准:

4.2 工程质量的考核验收方式:

5、合同价款

5.1 合同总价: 元(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 综合单价及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人工单价: 元(人民币)

5.2 合同价款确定原则(在确认的原则前划√,应与总包合同约定方式一致):

□1、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费用内容及风险范围: 。除本合同23.2(1)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工作内容及风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