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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8 0:45: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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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了此项规定,没有对运土方车辆采取必要的防漏洒及清洗等除尘措施,导致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的大量刺激(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57条规定,该市环保局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依据该法第58条规定,对于该施工单位违反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案例】 1.背景

2007年5月lO日,某工地的l车建筑垃圾被倾倒在某市大街的道路两侧,污染面积75平方米,被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该工地已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施工单位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约定由该运输公司按照渣土消纳许可证的要求,负责该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处置,在垃圾渣土清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运输公司全权负责。但是,该运输公司没有取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核准证件。

2.问题

(1)如何确定该建筑垃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 (2)运输公司与施工单位分别应受到何种处罚? 3.分析

(1)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第l款的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本案中,施工单位作为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已经依法办理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要求运输公司按照渣土消纳许可证的要求,负责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处置。运输公司违法将l车建筑垃圾倾倒在道路两侧,应当为建筑垃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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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给予警告,处l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款。”

例题:某建筑工程在城市住宅区内,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建筑公司拟进行混凝土浇筑,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建筑公司必须在浇注施工(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相关情况。

A.3 B.5 C.10 D.15 答案:D

1Z3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案例】 1.背景

2008年年底某住宅项目1期工程完成设计,2009年开始施工。按当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按设计图纸规定的规格、数量要求采购了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等,并声称是优质产品;施工单位在以上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便直接用于该项目的施工并形成工程实体,导致l期工程验收不合格。经有关部门检验,建设单位购买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符合该项目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

2.问题

(1)施工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2)施工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分析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本案中,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等进行查验,导致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等用于该项目的施工,构成了违法行为。

例题: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以下不属于国家鼓励推广使用的工程建筑材料是( )。

A.预拌混凝土 B.袋装水泥 C.预拌砂浆

答案:B

解析:《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

D.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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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1Z3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案例】 1.背景

2008年5月28日,某市文物局接到群众举报,某高速铁路某段施工人员在取土区挖出沉船遗骸和部分文物,随之出现了民工滥挖和哄抢状况。该县文保所接到市文物局电话后,即刻赶到现场,经查情况属实。市文物局责成县文保所速报省文物局,省文物研究所3位专业人员于2008年5月30日到现场进行勘察。

这一事件引起高铁管理部门、市发改委、市文物局的高度重视。为配合高速铁路建设,同时保护好地下文物,避免施工中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经市文物局提议,3家单位迅速联合举办高铁文物保护学习班,15位沿线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了学习。各施工单位反复告诫作业人员,不论在哪里发现文化遗存,都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在第一时间通报文物部门;如不及时上报,造成文物被破坏,就会触犯刑律。培训工作很快显现积极效果,6月6日,高铁某段施工人员向市文物局报告,施工中发现了古墓葬;不到2小时,此信息上报到省文物局,文物部门对现场采取了保护性措施。

2.问题

(1)本案中哪些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施工单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3)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3.分析

(1)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本案中,高速铁路施工人员在取土区挖出沉船遗骸和部分文物时,不仅没有依法及时报告,而且滥挖和哄抢文物,造成了文物破坏。施工人员的哄抢、滥挖行为以及不及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3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停止施工,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其次,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在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3)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对于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例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

A.修建储存腐蚀性物品的仓库

B.开采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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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进行影视剧摄制活动 E.修建生产易燃性物品的工厂

答案:ABE

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案例】 1.背景

D.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2004年9月,某建筑安装公司(简称“建安公司”)与某设备租赁公司(简称“租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由租赁公司向建安公司提供Q工Z80A塔式起重机(简称塔吊)一台,并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办法。此外,在合同中还约定:设备在运输、装拆过程中因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由建安公司负责,其间发生机械损伤由建安公司赔偿;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建安公司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司机违章作业,并对上述行为产生的后果负全责;租赁公司应派随机司机2名,工资由建安公司负责;设备的运输、安装均由建安公司负责,建安公司必须具备或委托具备塔机装拆专项资质的单位进行装拆活动,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双方对各自派出的人员负责,各自对违章作业引发的后果或损失负责。

签约后,租赁公司派出了刘某和穆某两名塔吊司机。建安公司将该设备实际用于其承建的某市住宅工程工地。2004年12月20日,刘某因其他工作离开该工地,并推荐同行业另一名塔吊司机顾某接替其工作,但未通知租赁公司。

2005年7月3日,监理公司在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塔吊的垂直偏差已超出规范的允许范围,即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塔吊。建安公司准备次日上午派人到工地对该塔吊进行纠偏。2005年7月3日上午9时许,在纠偏人员尚未到达工地的情况下,顾某与工地另一名塔吊司机唐某擅自违规对该塔吊进行垂直度纠偏,导致该塔吊整体倾覆在工地的10号楼房顶上,造成1名工人死亡、3名工人轻伤以及塔吊报废的事故。

2.问题

(1)在这起事故中应当如何认定责任? (2)事故责任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分析

(1)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该建安公司没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是从2003年开始就与某机械施工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提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据此,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在事故通报中确认,该塔吊由建安公司自行完成安装,建安公司对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力、管理不严,建安公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械施工公司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也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1条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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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政府主管部门分别对建安公司、机械施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3)事故发生后,租赁公司和建安公司之间因塔吊报废的赔偿及租金支付产生争议。租赁公司要求建安公司:①赔偿该塔吊一台(约40万元);②支付租金7万多元。双方协商不成,租赁公司将建安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该塔吊在2005年6月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结论是以重置成本法估算的价值为人民币约17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安公司、租赁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建安公司借用他人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起重机设备安装作业,且对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力、管理不严,致使违章作业情况发生,从而导致租赁物毁损报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按塔吊折余价值约17万元来确定);顾某和周某擅自纠偏的行为属于违章装拆,不属于塔吊司机的本职操作范围,应由建安公司负责。此外,建安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原审判决后,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建安公司、租赁公司所签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安公司因借用某机械施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际控制使用该设备,因对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力、管理不严,致使两名随机驾驶员顾某、周某在无塔吊安拆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对塔吊进行纠偏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故建安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14万元)。同时,事故直接原因系司机顾某、唐某擅自进行塔吊纠偏作业所造成的,顾某是租赁公司所派司机刘某离开工地时推荐至工地接替其工作,故租赁公司对此也应酌情承担相应责任(自担3万元)。

例题: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下列哪些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A.烟花爆竹生产厂 B.监理公司 C.建筑公司 E.矿山企业

答案:ACE

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案例】 l.背景

某商务中心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22层。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开工前,施工单位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在地下桩基施工中,由于是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部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了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组织施工。同时,项目经理安排负责质量检查的人员兼任安全工作。当土方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大量裂纹,坑边部分土石有滑落现象,即向现场作业人员发出口头通

D.房地产开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