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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研讨课结课论文——浅谈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也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起源较早,逐步发展细致完善,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的社会与文化特性, 并且深刻影响现代婚姻观念和制度。
本文意在通过对古代各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简要分析,总结出以下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
一、引“礼”入制、恪守礼法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原始部落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人与人完全处于自然状态,缺乏基本的道德伦理规范及血亲婚配禁忌,部落内部男女间杂交群居。古代文献的记载亦与此相印证,如《列子·汤问》中描述:“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我国苗、瑶、景颇等民族关于起源的传说,均为兄妹成婚,繁衍后代。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早期人类社会以族内通婚,血亲婚配为主。 进入母系社会,我国的婚姻形式当是母系氏族公社的族外婚。《商君书·开塞》中记载的“天地开而民生之,当此之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
进入父系社会后历经夏商,到西周时期就发展成为一套以严格礼法为依据的婚姻制度。
西周是礼制社会,婚姻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以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为宗旨,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还是解除都必须符合礼的规范要求。汉代由于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被统治者采纳,婚姻制度深受儒家学说的影响,而儒家思想的核心即为礼,体现在婚姻制度上也十分重视礼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规定婚姻缔结须严格依礼法而行,《晋律》规定:“崇嫁娶之要,以下聘为正,不理私约。”北魏政权甚至规定“男女不以礼交皆死”。《大明律·户律》中规定,男女双方要订立婚书,订立后如反悔,笞五十板。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指男女婚姻须由父母做主,并经媒人介绍。这一制度确立于西周春秋时期,《孟子·滕文公下》中有言:“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这一制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合理性,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儒家伦理影响至深,良家女子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更不用说为自己挑选夫婿。为子女婚配的重担便落在父母身上,为人父母者,人生阅历较多,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而且父母普遍希望自己的儿女将来幸福,都是往好处促进婚事。对于子女而言,父母是最值得信赖的人,他们所做的一切,即使有所不当,子女亦当承受,且儒家讲求“孝悌”,听从父母安排婚姻之事,是子女应尽之孝道。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是从一个“无礼”向“恪守礼法”方向发展的过程,礼法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各个朝代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或多或少都会规定依礼法而行,使婚姻、两性的结合逐渐成为人的社会行为,并且是由礼法约束的社会行为,而不再是原始社会时期的自然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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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礼三书”、注重程序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
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结婚仪式仍可见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六礼”是缔结婚姻时依序而行的六种礼法,分别指: 1.纳采:当儿女婚嫁时,由男方家长请媒人向物色好的女家提亲。男家在纳采时,需将大约达三十种有象征吉祥意义的礼物送给女家;女家亦在此时向媒人打听男方的情况。
2.问名:即在女方家长接纳提亲后,女家将女儿的年庚八字带返男家,以使男女门当户对和后卜吉凶。
3.纳吉:当接收庚帖后,便会将庚帖置于神前或祖先案上请示吉凶,以肯定双方年庚八字没有相冲相克。当得知双方并没有相冲相克之征象后,婚事已初步议定。
4.纳征:即男家把聘书和礼书送到女家。在大婚前一个月至两周,男家会请两位或四位女性亲戚(须是全福之人)约同媒人,带备聘金、礼金及聘礼到女方家中;此时,女家需回礼。
5.请期:即男家择定合婚的良辰吉日,并征求女家的同意。
6.亲迎:在结婚吉日,穿着礼服的新郎会偕同媒人、亲友亲自往女家迎娶新娘。新郎在到女家前需到女家的祖庙行拜见礼,之后才用花轿将新娘接到男家。在男家完成拜天、地、祖先的仪式后,便送入洞房。
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除“六礼”外,还要求有“婚书”程序,“三书”是结婚过程中所用的文书,可以说是古时保障婚姻的有效文字记录。分别指: 1.聘书:即定亲之文书。在纳吉(男女订立婚约)时,男家交予女家之书简。 2.礼书:即在过大礼时所用的文书,列明过大礼的物品和数量。 3.迎书:即迎娶新娘之文书。是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男方送给女方的文书。 经过三书六礼这一整套程序,婚姻即告完成,为宗族认可,受国法族规的保护。 古代的婚礼严格遵守一定的程序,使得婚姻合法有效,并且从“六礼三书”等程序性规定中也体现出中国古代的婚姻习俗以及封建社会的特性。
三、夫权为重、一妻多妾
原始社会末期,男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渐显现。不管是日常的种植、狩猎还是部族间的征战,具有先天体力优势的男性,逐渐起到主导性的作用。大约在公元前三千年以后,我国两河流域的部落进入了父系氏族时代。具有代表性的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遗址中,男女分性别合葬的形式已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单葬和男女成对合葬。甘肃临夏齐家文化遗址发掘十余座成年男女合葬墓,男子居右,仰卧直肢,女子居左,侧身屈肢面向男子,象征其处于屈从依附的地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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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男子为核心有了较为固定的性伴侣,说明父权制家庭正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婚姻过渡。
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种一夫一妻制只是对于女子而言,要求女子只能嫁给一个丈夫,“从一而终”。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男子作为社会家庭的主体,有权继承掌握生产资料,不论在社会地位,资源支配等方面,女子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并在人身关系上紧紧依附于男子,儒家礼教更要求女子“三从四德”。“男尊女卑”下的一夫一妻制,男子可以在妻子之外再行纳妾,成就事实上的一夫多妻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据《礼记·曲礼》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后是天子的正妻,夫人是公侯的正妻,其他均为妾,妾的名分不同,地位也有异。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一般也拥有一妻一妾。真正实行一夫一妻的只有平民。这套制度明确了妻贵妾贱的等级名分,以保证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汉代纳妾之风盛行,如汉初丞相张苍“妻妾以百数”明代允许娶妾,但妻妾失序则不可,如果以妻为妾,杖一百,如妻在而以妾为妻,杖九十,都要强令改正。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唐律·名例》中记载“夫者,妻之天也。”古代婚姻制度夫妻之间以夫权为核心,除了一夫一妻多妾制可以体现夫权地位高于“妇权”外,法律也另行作出很多规定来维护夫权,以法律来管束女方。唐律中规定若夫妻之间发生相互辱骂、殴打、致伤、杀害等人身侵害行为时,法律对夫的惩罚总是实行减免原则,而对于妻的处罚则刚好相反,实行加重处罚原则。《大明律》中记载,妻妾殴打丈夫,处杖刑一百,听任丈夫离婚;如殴致折伤,加平常人斗殴三等治罪;殴至笃疾,处以绞刑;如果故意杀害丈夫则处凌迟。然而丈夫殴打妻子,不到折伤则不追究责任。足以见夫妻之间的不平等。
四、同姓不婚、门当户对
古代婚姻法律制度中不仅仅要求遵照六礼三书、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程序性规定,也规定诸如“同姓不婚”和“士庶不婚”、“良贱不婚”等禁止性的规定,来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秩序。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这一原则,始于西周初期。在这一时期,人们对同姓男女间的婚姻可能会造成后代的畸形以及不育已具有了一定的认识。因为同姓大多为有血缘关系的亲族,实行婚配,从伦理道德和养育后代两方面考虑,当予以禁止。如《国语·晋语四》中记载“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后的朝代,这一原则多有反复,如汉代,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时,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皆依唐律,同姓为婚“干杖而离之”。至明清时,由于统治地域的扩大,加之已发生多次大规模民族融合,使得血缘关系不再成为同姓婚姻的桎梏。因此《明律例》与《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为二,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实际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结婚。
在夏商周三代严格实行贵族内部婚姻,贵族只能与贵族联姻;庶人则只可在本阶级内部“匹夫匹妇”为婚;而奴隶也只能娶奴隶之女为妻。秦汉时期婚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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