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练习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8 19:17: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为规则是指公民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核心就是法定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可以分为身份关系规则和财产关系规则、婚姻规则和亲属关系规则等。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主要是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2)法律渊源。除《宪法》有关规定外,我国一般的婚姻家庭法律渊源有三种:第一种是法律,包括《婚姻法》和《收养法》。第二种是法规和规章。法规分为由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性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和《收养法》所作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类。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全国性规章,主要是由民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第三种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时,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题论述题

1.如何认识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质?如何正确看待影响婚姻家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 参考答案: (1)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质。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首先,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相互依存的关系。婚姻必须是基于当事双方的互动;家庭是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人的组合,每一个人都因自己的身份而处于特定的地位,在共同生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转化。其次,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正常的婚姻关系基于男女两性的差别,蕴含着性的因素;自然的亲属关系是生育的后果,形成了血缘的纽带,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生理的和心理的需求以及自然界生生不息的演进规律。这是它和其他人际关系(比如朋友、同事、邻居等)的根本区别所在。(2)影响婚姻家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第一,关于婚姻家庭与自然因素的关系,必须注意它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中,人类固有的性本能和人口再生产的要求具有先决性的作用,没有这种自然的需求,婚姻家庭关系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无从发挥其在人类社会存续、演进中的功能。另一方面是不能把自然因素与人的主观意志完全对立起来,不能仅仅以单纯的支配与被支配的眼光来看待自然因素与婚姻家庭的关系。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对生理本能的控制,以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对社会进步的推动,是婚姻家庭关系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第二,关于婚姻家庭与社会因素的关系,一方面,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由于生存环境的差异出现了不同的人群,随着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结构,但是婚姻家庭始终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而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婚姻家庭生活是全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婚姻家庭关系就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并且极大地影响着其他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关系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之中发生、发展的,绝对不能脱离其他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组织和生产方式等等,都会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当中;人们的道德观念、政治信仰、法律意识等等,无一不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着重要的作用。第三,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交互存在,互相作用,有机地融合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如果我们忽视自然因素的存在,将会否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将它与其他人际关系相混淆;如果我们忽视社会因素的作用,将无从找到推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动力。因此,应该从整体和统一的意义上分析二者的关系,而不能将它们人为地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

2.如何评价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

参考答案:(1)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亲属是重要的伦理实体。伦理因素在亲属关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评价亲属关系,首先应当注意它的伦理价值。第一,亲属伦理反映着亲缘关系和婚缘关系的本质需求;它追求很高的精神境界,具有极其严格的评价标准。它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亲属关系的高度和谐。其他规范相比,是在最高的层次上规范着人们的亲属行为。第二,亲属伦理不仅注重行为本身及其后果,而且注重行为的动机,即更加注重从心理方面,也就是从内在的体验、认识、情感上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制;伦理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人们理性支配下的自觉,所凭借的主要是舆论、传统和信念,因而发挥着一种潜在的、其他规范无法代替的约束作用。第三,亲属伦理虽然按照由近及远的规律在要求上存在着程度的差别,但它不像法律的调整对象那样有严格的限制,涉及的亲属关系比较宽泛,这就使它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发生影响。(2)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自有国家以来,亲属关系就是法律的重要调整对象。亲属法律依照统

治集团的意志,通过确立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相应的亲属生活秩序,协调着亲属团体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亲属法律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重视对公民亲属生活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当代亲属法律无不以确认和维护公民的亲属权利为宗旨,具有鲜明的权利法属性。另一方面,亲属法律效力的范围非常广阔,几乎涉及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在婚姻家庭法上亲属的身份权和人格权,亲属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与管教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权,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等;一般民事法律中的法定代理、监护、亲属失踪和死亡宣告的请求权等;刑法中的特定犯罪(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的构成以及相应的亲告权等;诉讼法中的法定代理权(包括诉讼代理权和强制执行的申请权),回避等;劳动法中的受抚恤权、获得赔偿和困难补助权、亲属探视权等;国籍法中的国籍取得、退出等。(3)亲属道德和亲属法的关系。第一,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是它的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一方面,亲属伦理是亲属法律的基本依据。亲属法律明文规定“什么是合乎伦理的行为”,什么是“不合乎伦理的行为”, 从而形成亲属关系中最起码的行为准绳。另一方面,亲属法律是把亲属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基础因素加以考虑和规范的,因此,它更加重视伦理规范中最具有社会意义的那些内容,并且用国家强制的力量来使亲属关系服从于当时社会整体的利益。第二,与习俗和道德相比,法律所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明显的限定性。它只调整一定范围而远非全部的亲属关系。尽管不同国家与不同时期调整的范围有宽狭之分,但是,基于本身的性质和任务,法律只规范对社会生活产生最直接影响的亲属关系,只确立在当时看来处于核心地位的、彼此联系最为密切的那些亲属的权利和义务。

3.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演进历程。

参考答案:(1)由1927年至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建立起一种完全新型的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立法是法制建设的突出重点。这些立法为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奠定了基础。(2)1950年《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该法以“婚姻法”为名,但基本上是婚姻家庭法。它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不仅确立了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而且说明了它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法的性质。1953年,在中共中央、政务院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开展了规模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使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并迅速发展。(3)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对1950年《婚姻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和家庭法。这些修改主要有:法律原则方面,在坚持原有各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和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结婚制度方面,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并确认统一的周岁计算法;明确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家庭关系方面,将法定夫妻财产制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充实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将亲属关系的调整范围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离婚方面,明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程序;规定了判决离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另外,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等问题都对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做了修改,规定也更加明晰。这部法律的贯彻实行,促进了“两个文明”的建设,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4)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里既出现了大量的新风貌和新问题,原《婚姻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顺应形势迅速发展的要求, 2001年4月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内容上做了许多重要的调整和补充,主要有:在法律原则方面,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结婚方面,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在家庭关系方面,详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约定财产制度。在离婚方面,列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理由;确认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规定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

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享有补偿请求权。增设的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较全面地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各方面的救助措施;确立了因一方犯有法定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对一方在离婚时财产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法律救济做了规定,等等。这次修正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标志着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章 第一题单选

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是(C)。

A.婚姻家庭行为B.婚姻家庭主体C.婚姻家庭权利义务D.婚姻家庭法律 2.任何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C)。

A.由道德加以确认B.由习惯加以肯定C.由法律加以规定D.由多数人加以认可 3.家庭关系主体范围(B)。

A.大于继承关系主体的范围B.小于继承关系主体的范围C.等于继承关系主体的范围D.与继承关系主体无可比性

4.甲和其子乙关系恶化,到法院诉请解除父子关系,法院应该(B)。 A.受理B.不受理C.转到公安机关处理D.责令居民委员会裁决 5.我国计划生育国策所追求的人口发展特点是(D)。

A.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B.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 C.低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D.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

6.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属于(C)。 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C.借婚姻索取财物D.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二题多选

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AB)。

A.特定的物B.人身方面的利益C.基于债权的给付D.智力成果 2.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不包括(BCD)。 A.公民B.法人C.社会组织D.国家 3.通常所说的“婚姻当事人”,包括(ABCD)。

A.结婚当事人B.离婚当事人C.再婚当事人D.复婚当事人

4.在我国,与离婚纠纷的处理程序相适应,离婚关系当事人可以分为(ABC)。

A.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的当事人B.离婚诉讼的当事人C.民间调解中的离婚当事人D.要求离婚双方的子女

5.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家庭关系主体包括(ABC)。 A.夫妻B.同居亲属C.不同居但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D.胎儿 6.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可以区分为(ABCD)。

A.基本原则B.辅助规范C.一般性原则D.特别原则

7.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基本原则方面增加了如下内容(AB)。

A.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B.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C.实行计划生育D.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8.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ABCD)之间的暴力行为。 A.夫妻B.父母子女C.祖(外祖)父母和孙(外孙)子女D.兄弟姐妹 第三题。不定项选择题

1.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并生育一子丙。在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和丁女同居,导致其和乙女的感情破裂,乙女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包括(AB)。 A.甲男B.乙女C.丁女D.甲男与乙女之子丙

2.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并生育一子丙。在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借长期在外工作之机,隐瞒

真实情况和丁女领取了结婚证。丁女知道甲男已婚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在法院受理丁女诉请后,乙女如果参与诉讼,其身份可以是(C)。

A.离婚当事人B.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见证人

3.甲男年已不惑,上有父母,旁有妻子,下有未成年的儿子,是家庭中唯一有收入的人。作为这个家庭关系中的主体。甲男的身份是(ABC)。 A.儿子B.丈夫C.父亲D.家长

4.甲男年已不惑,上有父母,旁有妻子,下有未成年的儿子,是家庭中唯一有收入的人。作为这个家庭关系中的主体。对甲男而言,可以转换权利义务的关系的是(A)。 A.儿子B.妻子C.父亲D.母亲

5.甲男年已不惑,上有父母,旁有妻子,下有未成年的儿子,是家庭中唯一有收入的人。作为这个家庭关系中的主体。对甲男而言,不可转换权利义务的关系的是(BCD)。 A.儿子B.妻子C.父亲D.母亲 第四题名词解释 1. 婚姻主体个体资格 2.婚姻主体相对资格 3.一夫一妻制 4.包办婚姻 5.买办婚姻 6.借婚姻索取财物 7.重婚 8.家庭暴力 9. 待 10.遗弃 第五题判断题

1.婚姻家庭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是指直接体现婚姻家庭主体意志的合法行为。(√) 2.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并不以亲属共同生活的范围为限。(×)

3.在我国,叔侄关系、甥舅关系、妯娌关系等等,都不具有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性质。(√) 4.当代的婚姻家庭法律不仅调整亲属个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调整亲属团体之间的关系。(×) 5.自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人为设定,但能人为解除。(×) 6.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

7.在婚姻家庭领域里,有关的身份法律行为和它们所指向的对象,即可约定,也可法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8.介入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不是婚姻关系主体,他们的行为不属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范围。(√) 9.在当代法律中,婚姻个体资格的约束力往往具有相对性,而婚姻的相对资格则往往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10.通奸行为、卖淫嫖娼行为,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行为实际上就是“一妻多夫”或者“一夫多妻”,都是违背一夫一妻原则的。(×) 第六题解答题

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案 参考答案: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突出特点有:(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即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即在婚姻家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人身关系具有无可置疑的主导地位。(3)鲜明的伦理性。任何时期的婚姻家庭法总是与当时占据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和为社会所承认的道德规范紧密联系在一起;许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成为立法的根据,大量的道德规范被法律所肯定。(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亲属关系是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