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练习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6:37: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答案:财产关系

2.《唐律疏议·斗讼》:“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 ”。 答案:幼

3.曾产生过《人权宣言》的法国,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曾明文规定:“夫应其妻,妻应 其夫”。 答案:保护、顺从

4.1926年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规定:“夫妻在结婚登记的时候,可以声明冠用夫的或者妻的姓氏,或者仍用婚前”。 答案:各自的姓氏

5.中国古代要求妇女恪守“三从四德”。“三从”是“幼从,嫁从夫,夫死从子”。 答案:父兄

6.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应当以为主”。 答案:避孕

7.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古罗马前期以及中世纪的欧洲国家等,大多实行被称为“制”的夫妻财产制度。 答案:吸收财产

8.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 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答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9.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答案: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10.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夫妻互为法定继承人。 答案:第一顺序 第五题 名词解释 1.夫妻一体主义 2.夫妻别体主义 3.同居义务 4.忠实义务 5.夫妻财产制 6.法定夫妻财产制 7.约定夫妻财产制 8.统一财产制 9.联合财产制 10.共同财产制 11.分别财产制 12.一般共同制 13.婚后所得共同制 第六题 判断题

1.严格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是伴随着对偶婚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2.夫妻别体主义源于奴隶制时代的后期罗马法。(√)

3.早在古代社会就曾使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人们的生育行为,确立相应的导向和要求。(√) 4.“计划生育”是中国特有的政策,其他国家一般不使用这一提法。(×)

5.在离婚时,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具有专属性。(×)

7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纠纷,凡属婚前个人财产,均应依法进行公证。(×) 8.我国1950年《婚姻法》实际上是禁止夫妻财产约定的。(×) 9.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在婚前作出始为有效。(×)

10.中世纪欧洲各国受教会法的影响,配偶双方享有平等的的继承权。(×) 第七题解答题

1.为什么法律历来重视对夫妻关系的调整?

参考答案:自有国家以来,对夫妻关系加以确认和调整就是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主要取决于夫妻关系本身的性质、地位和特征。(1)夫妻关系是一切亲属关系赖以形成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不会发生婚生子女出生的事实,因而便无各种相应的直系以及旁系血亲可言;没有夫妻关系作为联结点,也不会有姻亲关系的存在。(2)夫妻关系本身的特点要求法律进行积极干预。一方面,配偶是一种人为设定的亲属关系,这是它与自然血亲的一个重大区别。另一方面,由一男一女结成的夫妻关系并非任意的组合,而须具有永久性并得到社会公认,这是它与其他暂时性非婚姻两性关系的重要区别。划清不同性质的两性关系的界限,确认正式配偶的地位与权益,需要通过法律制定严格的尺度。(3)夫妻关系具有丰富生动的内涵,涉及到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必然要求国家进行干预,用法律准则来协调各种关系,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使夫妻关系符合公共秩序和社会制度的要求,使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必要的保护。 2.简述我国社会主义夫妻关系法律原则。

参考答案:(1)我国宪法全面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我国现行《婚姻法》除在“总则”中规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外,在“家庭关系”中特别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就从根本法和法律两个层次上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夫妻关系准则。它意昧着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2)认真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必须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重点是保护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各项合法权益。(3)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这一新型的夫妻关系法律原则的贯彻开辟了广阔道路,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也应看到,由夫妻法律地位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必须通过大力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夫妻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

3.我国为什么重视夫妻姓名权立法?有哪些主要规范?

参考答案:(1)我国法律确认男女平等原则和充分保护公民姓名权的精神。这是因为,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个标志。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双方都可以保持姓名的独立性,当事人对姓名权的享有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2)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它意味着夫妻各自享有姓名权,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这一规定的重点在于彻底推翻传统的“妻从夫姓”原则,赋予已婚妇女以独立的姓名权,从而维护妇女的独立人格。但法律的规定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进行约定的自由。(3)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一规定既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需要,也有利于破除父系家长制度和宗法家族观念。

4.夫妻人身自由权的意义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理解和执行?

参考答案:(1)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有没有人身自由权,不仅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家庭地位,而且取决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2)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并强调“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3)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这里的生产泛指一切生产活动;这里的工作指社会性工作。在目前应该理解为能够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一切社会劳动。(4)参加学习的自由。这里的学习不仅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而且包括扫盲学习、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5)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这里的社会活动,包括参政、议政活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等等。 5.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忠实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1)我国《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设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并且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我国《婚姻法》在“离婚”一章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3)上述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上因事实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通奸等现象增多引发的种种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观,提高婚姻的质量,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6.我国法律中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内容和要求。

参考答案:(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承担计划生育义务,就是要求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家庭生育计划。其中包括生育还是不生育,生育时间,避孕、节育措施,对子女的抚育等等。(2)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法律责任。要求夫妇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协商处理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3)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比如不得进行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不得溺弃女婴,不得歧视、虐待、迫害和遗弃生育女婴的妇女,不得超计划生育,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均应列入家庭生育计划,采用人工生殖技术必须依法进行并经夫妻双方同意等等。(4)实行计划生育,应当以避孕为主。从积极的方面认真采取措施,避免计划外怀孕,尽量减少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利于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

7.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1)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取的收入。(2)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从事个体生产劳动,也包括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券业等等领域中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以及发生在遗嘱继承和赠与中,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未指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8.如何正确理解“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参考答案: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夫妻对财产的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夫妻双方不分职业、地位和收入多少,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处分共同财产的决定,不能将一方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独立进行的处分行为理解为对他方权利的侵害。(3)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4)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方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民事行为,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5)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9.何谓夫妻特有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参考答案:(1)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独立享有对该项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第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0.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参考答案:按照我国法律的精神,夫妻财产约定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1)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2)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必须经过双方平等协商,排除任何强制因素。(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出夫妻个人和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

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规避法律义务。

11.我国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1)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3)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2.我国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1)依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是要式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当事双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本人签字。(2)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约定有确定的依据,避免产生纠纷,并且便于必要时进行公示。(3)约定是否进行公证,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不予强制。 13.简述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

参考答案:(1)夫妻共同债务。第一,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包括因维持日常生活需要、购置动产和不动产、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医治疾病、从事生产经营等等所负的债务。第二,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可以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夫妻个人债务。第一,夫妻婚前的个人债务,应由本人清偿。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因一方其他特有财产发生的债务,应由本人清偿。比如夫妻一方基于被继承人遗嘱指定所继承的遗产,其中含有债务的,只由继承人本人负责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 14.简述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

参考答案:(1)夫妻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的,其婚前、婚后债务均应由双方共同清偿。(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因共同所有部分和双方共同生活所发生的债务,为双方共同债务;因一方所有部分所发生的债务,为所有权人的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八题论述题

1.综述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发展历程及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1)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经过了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对《婚姻法》修正三个阶段。其共同特点是将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这主要是因为婚姻家庭是受传统影响最深的领域,必须在实现男女平等的前提下,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传统观念、家庭生活方式和接受能力。其主要区别在于采用了不同的共同财产制,以及对于约定财产制的逐渐完善。(2)1950年《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制,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其“家庭财产”包括了男女婚前财产、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立法解释强调夫妻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两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虽然解释上认为不排斥夫妻财产约定,但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反映。(3)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把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原来的一般共同制修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既大体符合我国传统的夫妻财产观念,充分考虑到男女两性在经济收入方面的实际状况,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又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加以区分,有利于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肯定与保护。同时在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夫妻可以进行婚姻财产约定以及实行约定财产制优先原则,是对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补充。(4)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是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更加完善,具体表现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关于法定财产制,规定实行“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其特点是:第一,明确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即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共有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二,确认了个人特有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不但在夫妻财产所有权理论上是一项突破,而且对于保护公民正当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另一方

面,完善了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第一,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二,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强调“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通过上述修正和司法解释的补充,使得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既保持了特有的民族传统,也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有利于建设平等、文明、和谐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

2.综述我国法律关于夫妻遗产继承权规定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1)我国法律对夫妻遗产继承权的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继承制度和夫妻关系的突出特点。既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确认的男女平等和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2)夫妻遗产继承权的权利主体。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时一方死亡,或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效离婚裁决时一方死亡,生存方都可以配偶身份享有遗产继承权。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其继承权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配偶一方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得代理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继承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第三,配偶一方作为另一方的遗产继承人时,如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作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第四,配偶一方作为另一方的遗产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配偶他方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配偶他方,或者虐待配偶他方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3)夫妻遗产继承权的权利客体。第一,夫妻一方的遗产,包括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屋、现金、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第二,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4)法定继承下的夫妻遗产继承权。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5)遗嘱继承下的夫妻遗产继承权。夫妻一方有权作为另一方的遗嘱继承人,继承另一方的一部分或全部遗产。但夫妻不得互为遗嘱见证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6)关于遗产的处理。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关系,当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依法妥善保管遗产,不得侵吞,并须防止争抢。负有通知义务的,还应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九题案例分析题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