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5:16: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X,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杨X,男,汉族,住址:沈阳市XXXX,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第三人:白XX,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XXXXX,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所有的一辆车型为五菱LZW6371,车牌号为辽AD1L21 车辆出卖给被告,约定购车款为30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完成交付。合同约定被告(合同中买方),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催促过被告一起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拖延。
被告在同年10月24日,以4000元的价款将案涉车辆再次出卖给第三人白秋红。原告几经周折了解该车辆多次转手买卖,但到现截止目前该车辆一直未过户,给原告带来诸多风险。现原告请人民法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刻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