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4 1:26: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 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 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三)综合授信额度以单一币种表示。原则上,境外金融机构的额度以美元表示,境内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表示。在具体业务中,涉及到不同币种的交易,可按照最新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折算。

(四)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章 客户准入

第六条 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接受相应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出资人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设立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应监管机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成立1年以上,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主要经营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八)主要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满足上述(三)到(六)条规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