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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证未按规定罚款即补发乘车证的,按违章填发处理。
五、对滥用职权违章批准、填发乘车证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 律责任。
六、对违章批准、填发、使用及丢失乘车证和收回罚款,运营部门由各所属单位
财务代收并单独列帐,按季上交财务部门,列其他收入(堵漏收入);其他部门由财
务核收,按季列营业外收入。
第十四章 乘车证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比制度
第四十三条 乘车证的检查制度
一、为保证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对乘车证管理使用情况实行日常检查
与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各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每年组织乘车证的检
查,铁道部将定期组织全路各部属单位间的互查和抽查。 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1.各有权填发乘车证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完毕回收的整册乘车证在上交
或封存前,由劳资部门牵头,组织办公室、财务等部门对回收的旧证必须进行一次检
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填写乘车证日常回
收检查报告单一式两份,1份附有关处理凭证,一同粘贴在已检查的整册票本上,方 可办理上交手续;另1份由单位收存,据此填报年乘车证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逐
级汇总上报。延误不报或迟报者不予分发新的乘车证。
2.分发乘车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所属单位请领新证时,对上交
的旧证要进行检查。凡填发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以及未按规定填写检查报告
单的,旧证不予接收,也不发给新证。
第四十四条 评比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根据检查结果对所属单位进行评比,表彰先进, 并对违章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奖励
乘车证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分别由检查评比的上一级劳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 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款源,铁路局在堵漏保收奖中列支,其他单位在工资基金项下列支,具体奖
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部备案。
第十五章 铁路乘车证的监察制度
第四十六条 铁路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必须严格审批、填发、使用和管理
。为此,部决定建立铁路乘车证监察制度。
第四十七条 铁道部统一设立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铁路乘车证监察,由劳
资部门主管乘车证的人员担任。
部每年将组织乘车证监察人员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铁路乘车证监察人员的监察范围: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乘车
证监察人员,在管内区段对各种乘车证的使用执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察人员的职责:发现违章现象,有权按规定查处,并编制乘车证 监察记录。
第五十条 监察人员的守则:
一、执行监察工作时,应自觉出示《监察证》。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三、熟悉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和执行。 四、按照监察范围行使监察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乘车证使用单位和各种乘车证持用者,应自觉接受和
主动配合乘车证监察人员对乘车证的检查和处理。站车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做 好检查工作。
监察人员因监察工作需要凭《监察证》可进出车站,并在 列 车、公寓、招待所食
宿,使用铁路电报、电话,乘坐旅客 列 车时,可免于签证。
第五十二条 《铁路乘车证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和签发。
监察人员调离岗位时,应立即交回《监察证》。《监察证》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
门及时通告,由发证部门发电声明作废。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限其生活主要来源
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妻:未从事固定职业及无固定报酬的;
三、子女:年未满18周岁(在校中学生可不受18周岁的限制)或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
四、职工因幼年失去父母,由其他人抚养长大,如抚养人现仍由职工供养并符合
本条一、二两款条件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列为供养亲属。
第五十四条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使用乘车证的
办法比照退休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关于对路内的外单位职工填发乘车证的规定 一、同一地区铁路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用空白乘车证,也不得超出规定为其他单位
职工审批、填发各种乘车证。
二、铁路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遇特殊情况,持用的乘车证到期无法返回时,或
确需到乘车证上填发的到站以外地区继续出差时,须依据本单位电、函委托书,由其
他部属单位代开乘车证,使用完毕必须及时交回。
第五十六条 关于兰州局老职工使用探亲乘车证问题 对在兰州局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老职工(不包括已按第二十一条九款办理的),
不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本人及其直系供养亲
属每4年可单独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张)探亲乘车证,乘车
区间按实际需要(限 1个到站)填发。
在兰州局管内的部属单位职工,可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机要人员、送档案人员,在执行取送秘密文件、档案、保密设备时
,可采取购票报销的办法,不能使用软席乘车证。
第五十八条 合资、联营铁路职工如何使用铁路乘车证,部将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原发铁路职工乘车证管
理办法一律废止。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处理,其批准权属铁道部。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