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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作者:邓磊

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2019年第03期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落实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目前,对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如火如荼,成为热点。 诉讼制度改革命题的提出 目的和价值最求

(一)对当前诉讼制度的诟病与研究命题的提出。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长期受“侦查为中心”和“卷宗主义”的影响比较严重,一段时间也普遍存在没有搞清楚党的领导和独立审判关系的问题,这就使庭审流于“形式化”比较普遍。正常情况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负责侦查、起诉、审判,既分工明确,又统一合作,共同目标是保障案件质量,杜绝冤假错案。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做法中,侦查居于中心地位,对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起关键性作用,相比较而言,审判环节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作用就弱得多,甚至仅仅是“盖章”的作用。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承担着90%的侦查权,是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

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现实中,我们的制度设计在实际运用中,没有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实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往往是配合有余而监督不够,或者制约很好,却配合不够,造成了一定比例的错案。另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结果必然是:一方面惩罚了犯罪,另一方面避免发生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的错误。应当指出,有罪不罚、放纵犯罪固然会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严重危害,但错罚无罪,冤枉无辜,不仅侵犯了人权,破坏了法制,还会使受罚的无罪者及社会公众把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看成是自己的对立面,甚至进而对国家和社会产生失望、不满和对立情绪,感到世上没有公理,司法不公正,由此造成的后果比放纵一个罪犯要严重的多。呼格吉勒图案、聂树彬案等多起重大冤假错案的出现,事实上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产生了严重质疑,损害了国家的信誉。长期积累,社会矛盾就会激化,人民群众不满意,党和政府必然不满意,研究反思后,提出改革。这就是这项改革的逻辑起点。

既然要改革,就说明原有的法律制度解决不了当前中国社会出现的一些现实问题,出现了短板和问题。但也要看到,这种问题不是带有全局性的、决定性、根本性的问题,改革是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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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度的调整。改革是让现有的制度通过调整,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公正,通过它的良好运行,以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和现代文明。

由于历史的原因,当代的中国司法制度借鉴大陆法系较多,一般采取“职权主义”,不太重视英美法系中庭审的相互对抗式辩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立法上大量地吸收、借鉴和移植西方的一些法律思想和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造成了短时间内,大量的消化不良,和本土文化、政治制度产生了冲突,形成了激烈碰撞,也有一个再调整本土化的要求。目前我们国家正处在转型调整期。大量的社会矛盾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出现了诸多效率不高、公平不彰的案例,既有法律制度水土不服的原因,也有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的原因,还有公民法律素养整体提高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汲取两大法系的优点,通过顶层设计使法律制度建设更加本土化,逐步使我们法律体系脱胎换骨,充分耦合,形成符合本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形成全新的中华法系,恢复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界应有的地位,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我们的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

(二)实现的目和改革的价值追求。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源头预防。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实现人权保障和刑事司法的公正权威。

改革为什么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是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而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过程错、裁决错。二是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标准。通过确立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明确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律标准,不是由哪个人,哪个部门说了算,而是最终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三是有利于强化政法机关整体工作理念。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助于政法机关牢固树立人民主体、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通过强化法庭审判环节,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加强控辩双方对抗,从而树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如果目的达到,也就落实了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和“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应当着力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两个基本原则,使立法目的、执法尺度、守法状况达到和谐统一。使诉讼制度实现运行良好的愿景,为法治社会的实现提供可能。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研究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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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思路。人类对世界上任何一种复杂事物和现象的认识,角度从来都是多维的,研究的思路、方法和手段也是多样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的研究思路具体讲,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运用战略学、军事学、统计学、经济学、中医学、生物学、数学和逻辑学的相关知识,从系统论视角出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采取宏观和微观相结合,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辩证思维,通过建立数学模型,透过常量和变量之间的关系变化,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定点定量和状态分析,使复杂问题研究更加精準化、科学化,为诉讼制度改革和依法治国提供智慧和方案。 (二)研究方法 1.系统论

对复杂系统和现象的研究,科学的态度应该是在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前提下,即从微观看主体的内部结构和基本组成,又从全局看主体与周边其他主体之间的关联纽带和相互影响的后果,并善用辩证思维加以分析。我们完全可以把诉讼制度看作一个系统,它的司法主体由公检法、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部的相关工作人员通过一定的原则和法律规定构成。并按照设定的程序和权利责任义务的具体区分履行相应的职权,通过各个主体在诉讼链条的分工合作,共同完成诉讼的任务、达到诉讼的目的。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大膽提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上引入系统论的观念。就是我们可以把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部门组合想象为一部庞大的机器,它由无数个子系统和分系统构成,共同形成一个闭合的环,在这个系统内,也可以理解为利益链条,它们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各司其责,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着法律的积极作用。

2.数学模型研究方法

目前,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广泛地运用在社会的各个行业,在我们法治建设的轨道上也不应该缺席。在诉讼制度改革中,也可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诉讼制度的数学模型,通过科学的运算,推导出我们想要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科学方案,推导出治国理政的法治建设蓝图。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研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习主席强调指出:“党政军民学、东南西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这是政治正确,也符合现实逻辑。没有党的领导,改革就是无本之木,无水之源,不会取得成功。我们要坚持制度自信,道路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