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2/12 1:17: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三节 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收养成立的一般实质要件
收养涉及三方面当事人,这三类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3、收养人的条件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 6)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3、收养人的条件
**当事人的收养合意:收养关系的成立,以有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
《收养法》第1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具体含义为: 1)收养人收养和收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成立的特殊实质要件——主要是对在一些具体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1、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 1)可以不受收养条件中4项条款的限制。
2)华侨收养子女除不受4项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可以不受一般收养条件的5项条款的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两点限制。
(三)外国亲属法中关于收养成立实质要件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2、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
3、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但也可以是成年人。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应有一定的年龄差距。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原《收养法》规定了三种程序:登记、协议或公证。
1998年《收养法》(修正案)对收养的程序实行了统一的登记制
(一)由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成立的必要程序。
(二)当事人可以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三)可依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收养公证。 后两者均不是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