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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刘希芬 赵玲玲 张璐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4年第16期

[摘 要]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涉及面广、业务量大、政策性强,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规范。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林业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DF4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8-0120-02

集安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地处长白山麓、中朝边境、鸭绿江畔,是一个典型的以林为主的山区县份。全市幅员面积331917公顷,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85873公顷,占总面积的86.1%;有林地面积262254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91.7%。活立木总蓄积量2235万立方米,森林覆被率79%。作为集安市人民政府专门负责林业工作的职能部门,集安市林业局既承担着培育、经营森林资源的责任,又要履行保护森林资源、依法查处各类涉林违法案件的职能。目前全系统1185名职工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共210人,是一支人员队伍比较庞大、工作范围比较广泛、涉案数量比较集中、社会影响比较敏感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涉林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厉查处滥砍乱伐林木、滥垦乱占林地、滥采乱挖苗木、滥捕乱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既严格执法,又文明执法,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严格执行卷宗管理制度,一案一卷,规范制作,逐级审批,妥善保管,为日后调阅查询提供了可靠依据。据统计,自2012年以来,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共查处林业行政案件5010起,结案率达到98%以上,罚款金额2446.3万元,全部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存,案卷全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所有查办的案件中没有出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现象。 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局在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如果上细分析、仔细衡量,就不难看出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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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政问题依然存在。一是行政执法主体混乱。特别是基层林业站,由于受编制限制,大部分人的身份为临时聘用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但出于工作需要,又必须参与行政执法活动,虽然其行政执法权挂靠的是站内少数几名具有主体资格的人员,但具体行政执法过程都是由这些临时聘用人员实施的,造成了事实上的违法行政。二是行政执法“利益化”。目前,多数基层林业执法队伍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的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属于典型的“罚款养人”,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收费已经成为个别执法人员的工作“准则”。三是执法程序“随意化”。有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程序颠倒,先罚款后定性;有的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运用了简单程序,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使用了一般程序。四是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从文化素质看,基层执法人员受过高等教育的还不足10%,大多数为高中、职校,甚至是初中文化程度。从法律素质看,大多数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素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的不透彻,运用的不熟练,凭个人意志行事,随意执法、滥施处罚的现象屡见不鲜。从道德素质看,个别基层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原属社会无业人员,通过某种机会混进了执法队伍行列,这些人在执法中“霸气”十足,“匪气”十足,违法执法、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2.行政执法的基础工作不实。从案卷自查情况看,大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过于简单,内容不全面、不具体,语言表达不规范、不准确,逻辑关系不强。有的案卷证据单一,偏重于以对被处罚人的调查材料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缺少旁证。有的卷内材料标注的时间前后矛盾,或者多本卷宗材料制作的时间都相同,明显属于事后突击完成。制图不规范、定位不准确、计算结果有误差、罚没物品变价处理的程序不到位等问题十分普遍。

3.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一是行政执法监督缺位。集中开展行政监督检查活动的次数偏少、范围偏小,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造成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不平衡。二是行政执法监督滞后。认为监督就是查错纠偏,忽视了事前和事中监督这两个重要环节,偏重于事后监督,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三是政执法监督缺威。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往往是就事论事,对事处理的多,对人处理的少,虽然违法行为基本都得到了纠正,但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对策和建议

为进一步解决上述问题和不足,切实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对策和建议:

一是强化管理,优化执法队伍。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此前被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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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是加强学习,提升执法能力。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学习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技巧、法律文书制作等专业技能。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林业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责任机制,更好地促进依法治林。

三是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管理,严厉打击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林业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对那些徇私枉法、失职渎职、以罚代法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四是定期评议,规范案卷管理。定期组织人员抽样选择已办结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做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认真查找出问题与不足之处,相关责任人进行分析总结,其他执法人员认真听取意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共同提高案卷的整体质量。规范文书制作,加大案卷归档管理工作力度,设立专人管理案卷档案。

五是落实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作者简介:刘希芬(1979-),女,吉林集安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营林生产和森林资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