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特殊条件开采暂行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9 22:27: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共享知识 分享快乐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煤矿特殊条件开采暂行管理办法 晋煤行发(2014)15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 1-1 条 为巩固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成果,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资源管理和利用,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 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第16号)、《生产煤矿回采率管 理暂行规定》(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第17号)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 1-2 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是指在山西省境内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建设煤矿涉及有关内容的按照批准的设计严格执行。 第 1-3 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条件开采,是指“三下开采、蹬空开采、边角煤开采、旧采

空区复采”等。

第 1-4 条 鼓励煤矿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特殊条件采煤,提高资源回收率。鼓励煤矿企业开展特殊条件开采技术研究,采用适宜特殊条件开采的技术、工艺。

第 1-5 条 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编制技术方案或设计并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报批或备案,有关部门对特殊条件开采的可行性应进行充分论证。 第 1-6 条 禁止使用炮采等落后采煤工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自

燃发火严重的矿井不得进行特殊条 件开采。

第 1-7 条 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必须坚持集约生产,原则上在原批准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基础上,新增加的特殊开采工作面不超过一个,且矿井必须满足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避灾等安全生产需要,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规定。煤矿必须按照 登记公告能力组织生

产,不得因增加特殊开采工作面超能力生产。

第 1-8 条 煤矿企业进行特殊条件开采,储量管理及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设计应按有关

要求确定合理的回采率,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规定。

第二章 “三下”开采

第 2-1 条 “三下”开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 矿防治水规定》的各项条款。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履 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 2-2 条 开采建(构)筑物、水体、铁路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

页眉内容

共享知识 分享快乐

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 原则和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 理、安全上可靠,丢弃后带来永不可采或其它严重后果的,都应进行开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 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改造(地下

含水层)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第 2-3 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安全采煤,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在建(构)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星建(构)筑物,受开采 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物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 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

影响列车安全运行。

第 2-4 条 近水体采煤时,必须严格控制对水体的采动影响程度。按水体的类型、流态、规模、赋存条件及允许采动影响程度,将受开采影响的水体分为不同的采动等级(详见“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 50 条表 4)。对不同的采动等级

的水体,必须采取留设相应的安全煤岩柱等措施。

第 2-5 条 管部门同意。在铁路下采煤时,采深采厚比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同时最小深度

中的基岩厚度必须大于垮落带高度。

第 2-6 条 鼓励煤矿企业采用充填法开采“三下”压煤。采 铁路压煤试采,除自营线外,应事先征得铁路主用充填开采“三下”压煤的煤矿,应努力扩大充填范围,在确保生产安全

和保护地面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三下”压煤资源 的充分回收。

第 2-7 条 切实保护村庄、农田和地下水。在人口密集地区的村庄下采煤,经论证不宜搬迁村庄的,要采用充填开采方式,保障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下采煤,要做好规划和设计,确定充填开采区域衔接顺序,避免地表二次治理。在需要保水开

采的区域,可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避免煤炭 开采破坏地下水及含水层。 第 2-8 条 合理选择充填法开采的充填材料。充填材料必须对地下水无污染,凡对地下水水质有影响的,必须预先进行无毒、无害化处理,避免充填材料污染地下水及含水层。鼓励充填材料选择与建筑垃圾处理、固体废弃物(如:煤矸石、坑口电站排放的粉煤灰和炉渣等)

循环利用、河道清淤等相结合。

第 2-9 条 井下充填开采应采用机械化充填装备,减轻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充填效果。具体充填工艺结合矿井煤层赋存条件、充填材料种类及来源统筹考虑。 第 2-10 条 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应根据地面保护体和生态环境情况,在设计中确定充

页眉内容

共享知识 分享快乐

填率指标,努力实现地面保护体免受扰动,最大限度降低对地面保护体及地表生态环境的影

响。同时设计应对保证充填的均匀性和连续性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予以 明确。 第 2-11 条 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应分类计量;从地面向井下输送充填材料的,应在输送充填材料时安装计量装置,及时统计充填材料用量。所有计量装置必须

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第三章 蹬空开采

第 3-1 条蹬空开采是指矿井已经开采了下部煤层,使上部未采煤层形成了既成事实的蹬空,在满足安全开采条件的前提下对上部未采煤层的开采。蹬空开采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凡安全上可靠、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必须 进行开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取特殊措施之后经济上合理的,可以进行开采。

第 3-2 条 蹬空开采必须经严格技术论证,满足要求的,可以进行试采,但试采前必须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煤炭厅审批,试采结束后及时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 3-3 条 实施蹬空开采的煤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上部蹬空煤层原则上应位于下部煤层开采裂隙带高度以上,若上部煤层位于下部煤

层裂隙带高度以内,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2)蹬空开采的最小层间距不小于下部煤层开采所形成的垮 落带的高度;

(3)先期开采的下部煤层的上覆岩层移动已经完全稳定。

第 3-4 条 蹬空开采的煤矿,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通过采动影响倍数法、“三带”判别理论、围岩平衡判别法等方法对上部煤层蹬空开采的可行性作出初步判定,同时还应根

据现场 条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第 3-5 条 蹬空开采应加强工作面和巷道的顶底板矿压监测,掌握蹬空开采矿压显现规律。巷道位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域,同时选用较高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的支架,回采时应及时

支护顶板。底板出现裂隙比较严重或小范围的陷落时,应及时进行充实处理。 第 3-6 条 蹬空开采设计对工作面主要参数要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工作面切眼长度。 第 3-7 条 蹬空开采时须加强空气、瓦斯、水等监控及漏风、防火等安全管理,制定针对

性的措施。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边角煤开采

第 4-1 条 边角煤开采是指对煤矿开采布局过程中遗留下的边角残余块段、各种临时保护煤柱等有一定开采价值的煤体的安全开采。主要包括:受断裂构造影响不能布置规则工作面的复杂 块段煤体;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在顺槽平行与切眼直交的切块方 式形成的边外三角;

页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