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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文本 浠水县人民政府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规划建设天然气门站三座,一座在散花城区,一座在巴河镇区,另一座位于清泉城区同丁司当镇之间,用于对接与黄州的干管,其余镇区各自建设燃气调压站。

清泉城区建设一处全县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除使用天然气的八镇以外,原有在各镇的液化气站保留并提供各自的液化石油气瓶装输配服务。其他人口1万人以上的镇区各建造一处瓶装供应站,供气规模为5000-7000户。

远期农村地区鼓励开发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环保能源,减少木材等燃料的使用。县城及主要建制镇条件成熟时应建设管道燃气。

第三十七条

县域环卫工程规划

1、城市废弃物产生量预测

根据垃圾产生源及收集来源,将垃圾分为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三大类。

预测规划期末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1.40公斤/日,考虑不均匀系数,县城及各镇区规划垃圾产生量为1320吨/日。 2、垃圾填埋处理厂规划

清泉城区废弃现有扒炉山垃圾填埋场,新建一座垃圾填埋场;在散花新建一座垃圾填埋场。 3、垃圾转运站规划

清泉城区和散花城区按0.7~1.0km2设垃圾转运站一座,各镇(社区)按1.5~2.0k m2设垃圾转运站一座,各镇(社区)至少设置一座垃圾转运站。垃圾中转站每座占地面积200 m2以上,服务半径达到不超过800米的要求。

县域城区及各乡镇都要选择合适位置,健全垃圾中转站,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收集、运输。

第三十八条

县域防洪规划

1、防洪标准

(1)城市及村镇防洪标准

长江干堤及沿江支堤防洪标准按《长江流域综合规划》执行。其余非沿江城镇按国家《防洪标准》(GB 50201-94)执行。 (2)河道防洪标准

对县域骨干河道进行综合治理,使治理后的骨干河道达到20年~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中小河道达到10年~2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长江干堤按二级堤防设计,设计水位按《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确定,沿江支堤按二级堤防的标准断面加高培厚。

(3)水利工程防洪规划

水库防洪标准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执行。 2、防洪工程

县域各类防洪工程按水利部门相关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节 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第三十九条

社会服务设施体系分级规划

县级服务中心:中心城区和散花镇区规划县级文教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乡镇级服务中心:除县城及散花镇外,其他乡镇按《镇规划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新农村集中建设区参照《镇规划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结合农村居民点调整,配置必要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表4: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项目表

类别 行政 教育 文体科技 项目 村委会 小学 幼儿园 文化站 文娱活动室 老年活动室 室外健身点 医疗保健 卫生所 卫生室 敬老院 中心村 ● n ● ● — ● ● ● — n 基层村 ● — n n ● — n n ● — 注:●——应设置的项目,n——根据条件可设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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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文本 浠水县人民政府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四十条 县域商业服务设施规划

县域内规划清泉、散花、兰溪3个物流中心。大力发展产品交易市场,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各乡镇及新农村集中建设区按所服务的人口规模配置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基础教育设施布点规划

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在县城及散花镇分别建设浠水县职业教育中心。 在各重点镇及县城、散花集中布点高中,保留竹瓦镇高中。

各镇及新农村集中建设区按所服务的人口规模配置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设施。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设施

建立完善的适应人民健康需求的卫生服务体系。县城、散花及各重点镇社区卫生服务覆盖面达100%。健全村级卫生网络,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村级卫生室的装备和整建工作,采取乡村联办、村医自办等形式建设村卫生室。

第四十三条

社区服务设施

加强社区建设,建立组织健全、设施齐备、功能完善、运转协调的社区管理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及服务水平。

第八节 县域空间管制

第四十四条

城乡空间布局基本原则

城乡空间布局应与区域城市化进程统筹考虑,引导人口向有利于非农产业发展的优势区位集聚,以利于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的统一安排。

第四十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控制

按人均建设用地<110平方米控制,2020年,县域总人口为132万人,各类城乡建设用地控制为145.2平方公里。

第四十六条

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将生态旅游业、生态农业及清洁型工业作为发展重点,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

工业应主要向核心发展区及重点镇集中,通过集中发展工业区,统一治理污染。一般镇可设置小型工业点适度发展,中心村及基层村严格控制工业发展。

城镇工业用地应以发展一、二类工业用地为主,三类工业用地应严格控制规模,并做好污染的控制和治理。

第四十七条

县域空间管制规划

规划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控制开发区及城乡建设区。

1、城乡建设用地区管制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依据规划审批城乡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不得擅自扩大到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所有建设项目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用地,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报批,依法严格执行各项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地;对经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连续两年未用的闲置地,原则上收回土地使用权;

乡村建设严格按乡村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农村居民点不得突破人均用地指标,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实行建新房拆旧房政策;

独立工矿事业用地应依照《矿产资源法》规定进行开采、利用和保护,不得破坏风景和生态环境;独立工矿企业用地应按规划用地,一般应安排在非农用地或农用价值较低的台地、丘陵或荒地上,并尽可能集中于工业区内,以利管理和进行环境整治;工业应避免污染水源和农田。

2、风景名胜区管制

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风景名胜区开发应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规模,结合景区设施和项目建设要求严格控制开发率,一般土地开发率应小于0.5%。区内除直接与开发保护相关的建筑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项目开发。

禁止开山炸石、取土、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生态景观、环境资源的行为。 3、历史文化保护区管制

指县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发管制措施主要有:

对于文物古迹的保护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除直接与保护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可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控制,规定不同标准的开发建设要求,使之整体统一协调,对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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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文本 浠水县人民政府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重影响其景观的建筑或其它用地予以调整;未经批准,区内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性质。

4、基本农田及耕地保护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农田转用许可证制度。国家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的,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报批。

严格控制将耕地擅自转为非耕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对建设占用规划预留的一般耕地,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改变用途后才能征用。占用耕地的严格执行“占多少,垦多少”的政策。

5、生态保护区管制

湖泊水库生态敏感区:策湖、望天湖、白莲河水库等大型水库及其周边地区。本区域实行强制性保护,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严重生态破坏或生态服务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改变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性发展道路;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建立自然保护区,如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

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暂行管理办法》和《生态功能区规划》进行管治。 森林公园:依据《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森林公园规划开展保护和合理利用。 大力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工程。

第四章 规划区城乡统筹与空间管制

第四十八条

村镇建设用地标准

严格控制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工作,为城市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规划镇区建设用地标准为90—120m2/人,新建村庄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在90m2/人以内(含旅游服务用地),通过减少农村建设用地、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的方法,实现规划区土地使用占补平衡。

第四十九条

村镇发展要点

(1)镇规划

规划丁司当镇、兰溪镇为郊区镇。

其中兰溪镇位于散花、巴河、黄州连接地带,并属于沿江经济带,应作为规划区内重点发展的城镇进行引导。

丁司当镇位于清泉城区洪山工业园以南,处于清泉与散花两大城区连接带、背靠黄龙山与天然寺林场,作为规划区内的一般镇进行引导。

在散花规划散花、马垅两个基层服务中心,在兰溪镇规划兰溪、六神港两个基层服务中心。

表5 规划区内的基层服务中心规划 城镇 清泉 散花 兰溪镇 丁司当 基层服务中心 余堰 马垅 兰溪 六神港 丁司当 (2)镇产业发展规划

兰溪镇重点发展港口物流、加工制造业,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丁司当镇重点发展物流运输、旅游业,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其他基层服务中心以集聚农村人口、发展旅游服务为主。

(3)镇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引导

丁司当镇与中心城区对接向北发展,结合山林资源发展旅游业;散花镇与兰溪、黄石、蕲春沿江地区整合发展。 (4)农村居民点规划

城中村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城市社区标准规划建设。其他的农村居民点原则上迁并复垦,可保留的要走转型发展的道路,发展旅游渡假村及农业作业点。归并散户散村,向镇区及基层服务中心区集中。具体规划由各镇在编制镇规划时确定。

以策湖、天然寺、滨水地带等为依托,规划建设若干旅游渡假村。

第五十条 旅游发展协调

1、旅游小区

规划策湖滨水型旅游小区、天然寺-岳林寺山地型旅游小区、老县城千年古镇旅游小区。

集聚或服务人口(万人) 0.5-2 0.5-2 3-6 0.5-2 1-2 10

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文本 浠水县人民政府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旅游设施

策湖以东规划旅游服务接待中心,配套建设旅游交通。

第五十一条

重大设施布局规划

(1)垃圾处理厂

规划取消扒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在浠水河下游三台一带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场,按服务县域的要求,处理能力规划期末达到700吨/日。在散花新建一座垃圾填埋场。

(2)污水处理厂

新建污水处理厂2座,一座位于浠水河北岸京九铁路以西,处理规模5万t/d,占地5公顷。另一座位于浠水河南岸京九铁路以西,处理规模4万t/d,占地4公顷。污水处理厂处理要求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排放标准。近期可先建设河北污水处理厂,用污水泵站将河南污水运送到河北处理。

在散花城区长江边新建污水处理厂2处,日处理规模各为5万m3/d。

(3)变电站

规划新建一座散花220KV变电站,变电容量为2×150MVA; 规划对张家湾变电站进行扩容,扩容后的变电容量为2×150MVA;

新建下列110KV变电站:城南110KV变电站(3×31.5MVA),麻桥110KV变电站(3×31.5MVA),丁司当110KV变电站(1×31.5MVA),三台110KV变电站(2×31.5MVA),大桥110kV变电站(2×50MVA),策湖南110kV变电站(2×50MVA),余堰110kV变电站(3×50MVA)。

将现有浠水110kV变电站增容至40+40+31.5MVA,散花110kV变电站增容至2×40MVA。 新建城北、六神港、茅江3座35KV变电站。 (4)危险品储存用地

在兰溪下元墩下游规划石化仓库,在城区东南阎河村规划炸药仓库。张坳口鞭炮仓库向西南跨铁路搬迁至壕子地村。 化学品及危险品生产必须在划定的用地内选址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规范要求。 (5)殡葬用地

保留姑嫂山以东现有公墓,不再新增经营性公墓用地。严格控制现状公墓发展,倡导骨灰的多样化安葬,推进农村生态公墓建设。

第五十二条

生态控制区规划

(1)森林公园

划定天然寺森林公园,依据《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森林公园规划开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管制范围内村庄进行迁村并点或保持现有规模不再扩大,周边地区严禁新的工业开发;严禁矿产开采、林木砍伐活动;严格保护现有植被资源,加强植被的培育和建设,保证生物资源的多样化。

(2)生态湿地

划定长江江滩、策湖及其滨湖地区为生态湿地保护区。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严重生态破坏或生态服务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改变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生态湿地范围内对零散的农村居民点逐渐搬迁。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可适度开发生态旅游。

(3)其他生态控制区

包括沿路生态绿带,沿江、滨河风景生态林地,以及自然水网。

第五十三条

规划区空间管制

规划区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建成区进行空间管制。

1、禁止建设区——为保护生态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环境,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需要,禁止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地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江河水域、具有生态及环保意义的水系、湿地以及其他生态保护区。 基本农田的划定应与中心城市及乡、镇规划的发展相协调。

规划的长江、浠水河各取水口分别设立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除港区、码头之外的江河水域为禁止建设区。策湖、浠水河水域、近岸湿地范围为禁止建设区。

2、适宜建设区——可以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地区。

适宜建设区为城市建设用地即将覆盖的地区,包括城市新增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生活用地、城市产业用地等用地范围。对适宜建设区未来重点发展地区进行预先控制,包括对土地出让、产业引进、功能布局等进行整体控制,逐步实现预定的发展目标。

3、已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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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文本 浠水县人民政府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已建成区指实际已开发建设并集中连片、基本具备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地区。

对已建成区应采用用地调整和旧区改造方针,根据城市用地结构调整和发展要求,逐步搬迁有污染的工业企业,提高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比例,改善城市环境。

4、限制建设区——不宜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地区。确有建设必要时,安排的城镇开发项目应符合城镇整体和全局发展的要求,并应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

除禁建、适建、已建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均为限制建设区,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地区等。

第五章 城市性质、职能与规模

第五十四条

城市性质

武汉城市圈核心集聚区的组成城市,浠水县域中心城市,新兴的工贸、休闲旅游城市。

第五十五条

城市规模

规划浠水中心城区2020年城市人口规模为24万人,城市建设用地为27.6平方公里,人均115平方米。

第六章 用地布局规划

第一节 发展方向与城市结构

第五十六条

城市发展方向

向西、向北发展月湖片区、十月片区、麻桥片区,向西、向南发展火车站片区、洪山片区。

第五十七条

城市结构

两心:行政中心和商业中心构成两个市级中心。 四片:南北两个生活居住片区及两个工业片区。

第五十八条

市级中心规划

在月湖以北、月山以南规划市级行政文化中心;沿浠水河规划滨水市级商业中心。

第二节 居住用地规划

第五十九条

居住用地组织模式

老城区按居住片区、新城区按居住区模式组织。

第六十条 居住用地规划布局

规划居住用地与城市其他功能用地相结合,形成2个居住片区、4个居住区,分别为: (1) 老城北居住片区,居住用地2.6平方公里,7万人; (2) 老城南居住片区,居住用地2.2平方公里,6万人;

(3) 窑湖居住区,居住用地1.5平方公里,4万人; (4) 十月居住区,居住用地0.8平方公里,2.5万人; (5) 胡家坪居住区,居住用地0.7平方公里,1.5万人; (6) 翟港居住区,居住用地1平方公里,3万人。

第六十一条 应对老龄化需求

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提倡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新区鼓励建设高层、小高层电梯住宅,适度、合理发展老年公寓。结合小区级公共设施建设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幼托规划

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同时考虑均匀布点要求,合理配置中小学和幼托。 十月居住区新规划中学1所,小学3所;窑湖居住区新规划小学3所;胡家坪片区新规划小学1所;翟港片区新规划中小学各1所;老城北片区新增中小学各1所,南片区新增小学各1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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