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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23:26: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民法解释学读书笔记

【篇一:《裁判的方法》读后感】

读《裁判的方法》有感

《裁判的方法》,是梁慧星老师为“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而写的,因而整本书讲的都是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如何审理、判决案件。全文共分为五讲,第一讲“民法解释学概述”,第二讲“法律解释方法”,第三讲“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四讲“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五讲“利益衡量”。其中前三讲作了比较详细的讲解,后面两讲只是作简单分析。《裁判的方法》一书中列举了大量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读者更便于理解,更容易与文意联系。

第一讲,讲了民法解释学、法官裁判的逻辑、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法官如何处理法律问题、法律解释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分类等几个问题。

第五讲讲的是利益衡量,这也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是按照实质判断加上法律依据来操作的。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去翻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比较判断作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将寻找法律上的依据。 在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民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学即法学方法论,是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在裁判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学说。对于法官,是用来解释真实的案件;对于学者,是用来研究法律,所以又称法学方法论。民法解释学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方法规则的理论,是一种实用法学,操作性极强。无论什么庭法官办什么样的案件,均适用同样的方法,只是刑事、民事、行政的某些方法受到限制有所区别而已。(比如,在民事裁判中有类推适用,但在刑事裁判中不能适用类推,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刑事裁判适用类推,是因为两种实体法有本质差别。)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主要是依据大前提、小提前、推论的逻辑公式,小前提是认定法律事实,大前提是引出法律规定,推论即得出判决结果。这也非常符合司法工作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顺序。这个公式非常重要,因为:(1)判决的逻辑公式是检验、

鉴别、衡量判决在形式上是否合格的标准,判决书无论写得长短,一定要有大前提、小前提、推论,一个法律规则、一个本案事实认定、一个判决结果,这是任何判决都不可少的。判决书水平如何就是用该公式来衡量,法官工作也是用该公式进行操作。(2)是法律裁判区别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标志。比如调解,在法庭调解结案的情况下,要制作一个调解协议书。这个协议就叫调解,用合同来了解一个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各自作出一个让步,达成一个协议,按照合同即可了解一个案件,可以看出调解书上也有本案事实,大家要对事实弄清楚,调解结果相当于判决结果,调解书上没有法律规则,不引出法律规则,因为调解结案不是根据法律规则解决案件,而是根据和解协议解决案件,调解结案不符合判决的逻辑公式,它根据协议即可得出调解的结果。因此,裁判逻辑公式是区别裁判和调解的一个重要标志。(3)法官作出裁判,是需要说服当事人和社会的,此时就是依据该逻辑公式。当事人收到判决书

后,自己去看判决是否符合规则,然后看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事实认定是否正确,当事人收到判决后总是从裁判的逻辑公式挑判决的毛病,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首先是挑小前题矛盾,即对事实认定有错误,然后挑大前题的毛病,法律适用不当,即运用法律是错误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判决必定错误。当事人是用该公式衡量判决书,如果事实、法律适用有错误,案件在上诉过程中就有可能被改过来。法官用此公式说服上级法院,二审中上诉人将矛头对准了一审法院、法官,对准了一审判决。此时二审法官审理的是一审判决,他们也是按裁判的逻辑公式来衡量一审判决书。二审认定一审判决的大、小前提均没有错误,推论必定会正确,就维持原判。反之,就要作出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或改判。

在这里,梁老师还提到了法官的内心确信,即自由心证,这实际上指的是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达到认定事实的过程,“自由”也并非“任意”,更不是说法官可以任意的进行判断。我认为,自由心证与后面的当法官找法却发现并无现实的法律规定或者有却不确定时,而需要自己创设一个法律没有的规则,有相似之处。即都允许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虽然梁老师说了此法仅限于民法中,但我个人认为仍有待商榷。如果我国的民法体系达到了德国、日本的程度,而大部分法官的素质也达到了英美国家的水平,那么,法官在裁判是依据自己的经验来创设一个当前法律没有的规则还是可行的。然而,就我国目前来说,无论是民法本身的体系,还是法官的素质,都处

于比较落后、低下。此时若推广该法,只怕会弊大于利,是不足以取。因而,我建议,法官创设规则只能在高等法院以上才能允许,至于中等以下法院的法官,则只能延迟到我国法官素质提高到一定水平的时候。

【篇二:期中作业2读书笔记】

近日,拜读了梁慧星教授所著的《裁判的方法》一书,书不长,但阅读后颇有感悟。 《裁判的方法》一书本身所阐释的是法律工作者特别是一名法官如何判断证据,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梁慧星教授总结说:“一个判决是否正确、妥当,就看它是否符合这个裁判逻辑公式”,这个裁判逻辑公式就是指形式逻辑的三段论。通过对此书的阅读,再总结自己工作中的经验,我感觉对于审判思路的基本脉络有了整体性的认知,真正明白了所谓法官审判就是“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

在本书中,梁慧星教授对于法官的审判艺术研究的极为透彻。他在阐述法官如何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方面并没有用特别多的篇幅,反而着重强调了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但是我发现梁教授对于侦查机关所作的侦查笔录,以及法院所作的审判笔录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算作何种证据也没有充分阐述。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其中属于笔录性质的仅有勘验笔录一种。而目前民事审判中经常所用的侦查机关所作的侦查笔录以及法院所作的审判笔录,并没有明确归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在使用中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我自己认为,这两种笔录虽然是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所制作的笔录,但是其内容上仍是证人或当事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的陈述,所以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对于非本案当事人所作的审攀比录或侦查笔录,应当认定为证人证言的书面陈述表示。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对于本案当事人所作的审判笔录或侦查笔录应当认定为书证,而且这些书证形成于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之后。因此,我认为法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质证,特别是对于此种证人证言应当依法要求证人出庭质证。

《裁判的方法》整本书都是以法官如何审判为核心进行,不仅讲到了如何认定事实,更花了很大篇幅分析法官每天都在作的工作。看了这本书,我对自己掌握好民法解释学有了信心,我尤其喜欢这本书的第二讲,这一部分语言通俗又严谨,把法官一直都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各种解释方法都写清楚了,我相信每一名法官通过对法